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新婚姻法離婚后嫁妝如何分割
發表于:2015-04-27閱讀量:(4765)
結婚時女方會準備一些嫁妝陪嫁已經是中國民俗中不成文的規定,各地、各民族的風俗習慣不同,所送的嫁妝也會不同。本文將從新婚姻法的規定來說明離婚后嫁妝如何分割的問題。
離婚后嫁妝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應視嫁妝贈與的時間而定。
一、結婚登記前送的嫁妝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精神及原則,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為是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妝,離婚時可以要回。
二、結婚登記后陪送的嫁妝
根據《婚姻法》規定,結婚登記后陪送的嫁妝,一般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陪送的嫁妝就屬于父母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在陪送嫁妝時明確表示是贈與女兒一方,陪送的嫁妝就如前所述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共同分割。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后由父母一方出資為女兒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女兒的名下,視為對自己女兒的贈與,則該陪送的房產為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分割時不參與共同財產的分割。
嫁妝是父母為即將嫁做人婦的女兒準備的一份最珍貴的禮物,嫁妝代替他們陪伴著自己視若珍寶的女兒嫁到另一個家庭里,但愿每一位新娘都能得到夫家的善待。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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