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債權債務 - 丈夫瞞妻為他人購房,妻子能否要求返還?
發表于:2015-04-29閱讀量:(2515)
陳正剛和胡美芳為大學同學,在校期間確立了戀愛關系,二人大學畢業4年后登記結婚,并于婚后次年生育了一個可愛的女兒。去年,陳正剛在一次公司新產品的推介會上認識了廣告公司的經理李婷,隨后與其保持婚外情關系。后來,陳正剛出資400萬元購買了兩套住宅,隨后將這兩套房屋贈與李婷所有。最近胡美芳在收拾丈夫衣物時偶然發現了兩張購房發票,遂質問陳正剛,陳正剛不得已說出實情,并向妻子承認錯誤,此時的胡美芳才得知自己的丈夫出資購買房屋并已贈與他人的事實。胡美芳認為丈夫陳正剛購買的兩套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陳正剛沒有權利獨自處置,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陳正剛和李婷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并判令李婷返還房屋給陳正剛和胡美芳夫婦,那么對于妻子的訴求,法院會不會支持呢?
一、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效力
夫妻共同財產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在沒有重大理由時也無權于共有期間請求分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確定各自份額。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屬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二、行為認定
本案中,既然陳正剛和胡美芳沒有約定婚后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那么他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財產則皆為夫妻共同共有。所以陳正剛全額出資購買的兩套房產在贈與給李婷之前亦屬于陳、胡夫婦二人的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的規定,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的決定,夫妻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另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可知,既然陳正剛購買的這兩套房屋并不是為了夫妻日常生活,那么陳正剛在沒有取得妻子胡美芳同意(也不可能取得胡美芳同意)的情況下,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是沒有處分權的,其擅自將房產贈與李婷的行為實為無權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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