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債權債務 - 兒子代父親在借條上簽名,借款歸誰所有?
發(fā)表于:2015-05-13閱讀量:(4370)
近日,宿遷市的董大華向曹權打電話借款30000元,當時曹權有事外出,便接電話答應出借30000元、告知其本人有事外出情形且由兒子取款后交給董大華,隨后打電 話委托兒子曹小飛(當時曹小飛已婚并仍與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從曹權銀行卡里取款30000元交給董大華,曹小飛把錢交給董大華后以自己的名義從借據(jù)上債權人處簽字,該筆借款并未約定還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去年曹權向董大華多次索要該筆借款,董大華拖延不還,至今年5月10日,曹權向宿遷市宿豫區(qū)人民法院就該筆借款對董大華提起民間借貸糾紛之訴。那么在該案中借款應歸還兒子所有還是父親所有呢?
一、借款合同的定義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shù)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shù)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借款合同又稱借貸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為定期借貸合同、不定期借貸合同、短期借貸合同、中期借貸合同、長期借貸合同。按合同的行業(yè)對象不同,可以分為工業(yè)借貸合同、商業(yè)借貸合同、農業(yè)借貸合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審查合同很重要→→《簽訂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項》
二、關于本案的分析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當事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曹權以電話方式答應董大華的借款30000元,并告知有事外出情形和由兒子取款后交給董大華的約定是曹權與董大華之間的訂立民間借貸合同的民事法律行為;關于打電話委托兒子曹小飛(當時曹小飛已婚并仍與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從曹權銀行卡里取款30000元交給董大華的行為屬于口頭委托代理行為,以電話方式進行的借款行為和委托行為都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都是合法有效的。
不知道借款協(xié)議怎么寫的童鞋點這里→→《借款協(xié)議書》
本案中,曹小飛接受其父親曹權的電話委托后從曹權的銀行卡里取款30000元交給董大華的行為屬于曹權的履行借款合同的行為,但是曹小飛以自己的名義而不以父親曹權的名義在該筆借款借據(jù)上簽字屬于隱名代理行為,隱名代理是顯名代理的對稱,是代理的一種。根據(jù)《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委托人的介入權)規(guī)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jù)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案應屬于合同相對性的例外情形,本案中,曹小飛以自己的名義,在其父親曹權的授權范圍內與董大華訂立借款合同,董大華在訂立借款合同時知道曹小飛與曹權之間的代理關系,且董大華承認前述二者之間的代理關系,因此該借款合同直接約束曹權和董大華,應當認定該借款屬于董大華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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