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上訴人張某某與被上訴人鄭州某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裁定書
發表于:2015-05-25閱讀量:(1851)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鄭民四終字第73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楊志遠,河南博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鄭州某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吳某某,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張某某與被上訴人鄭州某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械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河南省高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3)開民初字第50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楊志遠、王某,機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3)開民初字第5068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5770元,退還張某某。
審判長 郝鴻標
審判員 陳 予
審判員 魏 飛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 劉歡歡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