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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縣五里鄉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組與宿松縣五里鄉某某村民委員會、安慶某某林業有限公司林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2014)松民一初第01077號
原告:宿松縣五里鄉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組。
代表人:宋某某,該組組長。
委托代理人:江石焰,安徽皖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陽,安徽皖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宿松縣五里鄉某某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村委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該村委會委員。
被告:安慶某某林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PaulJ***rough,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某,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胡一權,安徽中天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宿松縣五里鄉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組(以下簡稱“某某村民小組”)訴被告宿松縣五里鄉某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某某村委會”)、安慶某某林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林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代表人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石焰、劉陽,被告某某村委會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胡一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某村民小組訴稱:2014年6月16日,某某村民小組組長在領取該組林權證時,發現其林權證上有六處小地名林地在2006年3月10日流轉給了某某公司。原告經多方了解和調查,才得知兩被告在2006年3月16日已簽訂《林木收購及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合同附件》等,雙方約定將上述原告的林地流轉給某某公司,林地使用權期限為30年,自2006年3月16日起計算,林地地租為每年每畝15元,第一年租金于支付首期林木款時同時支付,其他年份林地租金付款時間定于每年5月1前付清,由被告某某村委會提供合法有效的地租發票。雙方另約定林木收購以采伐后木材的重量(噸)為計量單位,價格為120元/噸,首期林木款按每畝120元以定金方式預付,尾款按實際木材重量實行多扣少補。協議簽訂之后,宿松縣林業局依據上述合同為某某公司辦理了相關的林權證,并對原告的林權作出了變更。而原告在2014年6月16日領取林權證之前,對上述事實一直不知曉。另查,2007年7月份時,安慶紙漿林基地建設指揮部就已經發出《關于暫時停止安慶某某林業有限公司林地收購工作的通知》,自此之后,某某公司就停止了支付林地的租金,被告某某村委會也將此事擱置一旁,未告知村民。
2014年8月14日,原告召開村民會議,經會議研究討論,一致要求解除兩被告簽訂的上述合同中涉及原告所有的164畝林地的流轉,并要求兩被告承擔原告的相應損失。同時對有關事實進行了確認:2006年,原告并未設組長,關于涉案林地委托某某村委會有償轉讓給某某公司一事,也未經過村民委會議討論決定,兩被告簽訂合同時,涉及原告的群眾會議記錄、委托書等文件為村、小組個別人員單獨操作,且原告亦未取得上述林地的任何流轉收益。今年7月份,針對解除合同事宜,原告與兩被告也進行了協商,某某公司也同意解除合同,但對已付款項的處理不能達成一致而未果。原告認為,某某村委會未依照法定程序將相關事宜交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和公告,在程序上存在錯誤,并且在某某公司存在違約的情況下,仍對村民進行隱瞞,損害了原告的集體利益;林權證上已載明上述林地所有權屬于原告,原告依法召開村民會議作出決定一致要求解除兩被告簽訂的合同中涉及原告的合同關系,是其村民自治的意思表示,應當予以支持;兩被告應當向原承擔和支付自簽訂之日起滿9年的林地租金、林木看護費,并賠償原告相應損失。為此,特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依法解除某某村委會與某某公司簽字訂的《村木收購及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合同附件》等涉及原告的合同關系(庭審中,原告增加一項訴訟請求:要求或確認合同無效);2、由兩被告承擔原告林地租金22140元(15元/畝/年×164畝×9年)、林木看護費7380元(5元/畝/年×164畝×9年)及其他損失;3、判令某某村委會承擔原告已支出的合理費用7000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某某村委會辯稱:訴狀基本屬實。某某公司是政府招商來的,會議記錄是按政府要求做的,確實沒有告知老百姓,村里是配合政府工作無奈才簽訂的合同;合同簽訂之后,村里沒有得到任何款項,某某公司也沒有動村里一棵樹;某某公司中止履行合同沒有通知某某村委會。綜上,原告起訴村委會是錯的,只能起訴某某公司。
某某公司辯稱:1、原告無權請求法院解除兩被告之間簽訂的《林木收購及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合同附件》,也無權要求法院確認兩被告簽訂的合同無效。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的解除或確認無效,只能由合同當事人提出,本案中原告并非合同當事人,無權就兩被告之間訂的合同提出無效或解除之訴求。從原告的訴求目的來說,原告起訴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山林權,但原告向法庭遞交的證據證實,原告早于2009年3月就已經辦理了涉案林地的林權證,原告的山林權并沒有因為兩被告的合同行為而受到損害。2、法院應該中止審理本案,待宿松縣林業局對涉案林地的林權進一步確認后恢復審理。從庭審雙方質證的證據看,涉案林地存在雙份林權證,林權屬于物權,而物權只能賦予一個物權主體。我們公司早在2006年4月就已經取得了涉案林地的林權,但原告也于2009年3月取得了涉案林地的林權。在行政機關沒有確認林權究竟屬于原告還是我們公司的情況下,建議法院暫時中止本案審理。3、原告要求支付林地租金和林木看護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告與本案被告沒有簽訂任何合同,也沒有實際向被告交付林地,并且原告自己已經在2009年3月辦理了林權證,由此說明原告實際占有該林地,也沒有任何損失,即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林地租金理由成立,被告也只需要支付2008年至2009年一年的租金。因為某某公司的林地租金已經實際支付到2008年4月份。4、某某公司沒有支付后續林地租金不是原告刻意違約,而是基于行政行為的干預。綜上,建議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或中止本案審理。
某某村民小組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1、宋某某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代表人身份事項。2、某某村委會出具的備注、林權證、某某村委會介紹信,證明:某某村民小組于2014年6月16日才領取自己的林權證;林地所有權人及林木所有權人均為某某村民小組,林權證雖在2009年3月18日已辦理,但某某村民小組在2014年6月16日才知曉林權證上有六處林地在2006年流轉給了某某公司,合計有164畝;某某村民小組持某某村委會出具的介紹信要求宿松縣林業局復印流轉給某某公司的流轉合同書遭拒絕。3、林木收購及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以及合同附件,證明:某某村委會以自己名義與某某公司簽訂林木收購及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及合同附件,約定的內容在程序和實體上均損害了原告的利益,兩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失;某某公司對某某村委會不享有林地所有權是知情的。4、五里鄉某某村群眾會議記錄,證明:2006年,宋宗保同志當年并非某某村民小組組長,某某村民小組也未授權某某村委會將涉案林地有償轉讓給某某公司;林權證上的六處登記林地,合計164畝,均包含在兩被告簽訂的合同中,某某村民小組不同意將上述林地流轉給某某公司;某某村民小組所屬村民均未領取過涉案林地所有權的任何收益;某某村民小組委托宋某某全權處理該案的一切事宜。5、懷寧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及安徽省委書記回復29位網友留言,證明某某公司多年來未履行合同,也未對山場進行撫育管理和經營管理,目前是某某公司有證無山,群眾有山無證,“證”與“林”處于分離狀況。
對上述證據,某某公司質證提出:原告真正的林權是在2009年3月18日設立;某某公司沒有義務審查群眾會議記錄,只要有簽章我們就認可,若簽章是虛假的,某某公司也沒有過錯;沒有支付租金是政府行政行為干預的結果。某某村委會質證提出:村民沒有參加開會,村民會議記錄是假的;其他同意某某公司的質證意見。
某某公司為支持其抗辯主張,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1、林地轉讓合同,證明兩被告于2006年3月16日簽訂本合同,某某公司收購某某村委會林地1578畝,并依約履行了給付地租及林木款義務。2、松林證字第(2006)第03938號、第03939號林權證,證明某某公司依法享有涉案標的所有權及使用權。3、《〈林木收購及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委托代理協議》及《補充協議》、結算業務申請書、委托書、承諾書及收據,證明:某某公司依委托協議支付了地租、林木預付款及工作經費。4、《關于暫時停止安慶某某林業有限公司林地收購工作的通知》,證明林地租金未支付是由于安慶市政府原因。
對上述證據,某某村民小組質證提出:原告的林權是長期的,某某公司林權證上的期限是30年;將委托書和會議記錄作為附件,說明某某公司知道林地所有權人是原告;原告沒有領到該案的受益,不管某某公司將錢支付給誰了,只要未給原告就說明某某公司沒有履行給付義務;原告的林權證與某某公司的林權證沒有沖突,在法庭未撤銷前都是有效的,本案沒有中止的必要。某某村委會質證提出:訂合同時,村委會沒有通過村民小組,村委會也沒有見到某某公司。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審核認證如下:(一)某某村民小組所舉五組證據的真實性,二被告無異議,可作為本案證據使用,能否達到原告證明目的,應結合其他事實與法律分析。(二)某某公司所舉四組證據的真實性,原告及某某村無異議,本院認定其證明力。
根據以上審核認定的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查明:
2006年3月16日,某某公司與某某村委會訂立林木收購及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某某村委會將1758畝林地使用權轉讓給某某公司,并由某某公司收購該林地內林木的所有權,上述林木、林地及現有林業設施自2006年3月16日起交付某某公司使用,有關交付的時間、方式應由合同雙方共同確認;林木收購以采伐后木材的重量(噸)為計量單位,價格為120元/噸,首期林木款在某某公司取得林權證后按每畝120元以定金形式予付,尾款在林木采伐后按實際木材重量結算;某某公司受讓上述林地使用權的期限自2006年3月16日起計算,為期30年,第一年地租為2006年3月16日至2007年3月15日,以后每年地租起始日為當年3月16日至下年3月15日;林地租金為每年每畝15元,第一年租金于支付首期林木款時同時支付,其他年份林地租金定于每年5月1日之前付清。合同簽訂后,宿松縣林業局根據合同對相關林地使用權辦理了變更登記,某某公司通過安慶市紙漿原料林基地指揮部向宿松有關部門支付了合同項下的相關款項,其中包括應付某某村委會林木款210960元、地租26370元、工作經費10403.10元。某某村委會因無集體帳戶,委托五里鄉政府收取相關款項。但至本案法庭辯論終結之前,某某村委會未實際收到任何合同款項,也未實際向某某公司交付林地及林木。2007年7月9日,安慶市紙漿原料林基地指揮部向各縣、區林業局發出通知,要求立即停止對某某公司轉讓林地工作,該合同中止履行。
另查明:某某村委會與某某公司通過上述合同轉讓的1758畝林地使用權中,有164畝林地屬于某某村民小組所有。某某村委會將該164畝林地轉讓給某某公司未經某某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2014年6月16日,某某村民小組在領取該組林權證時才得知二被告已于2006年3月16日簽訂《林木收購及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合同附件》,并將上述164畝林地使用權流轉給了某某公司,遂于2014年8月29日提起訴訟,要求判如所請。訴訟中,某某村民小組除請求二被告給付林地租金、林木看護費外,還要求二被告承擔7000費用及其他損失,但未提交相關證據。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某某村民小組請求解除二被告簽訂的林木收購及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或確合同無效)并由二被告承擔損失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解除權應由合同當事人行使,某某村民小組作為合同當事人外的第三人請求解除合同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其二,某某村委會未經某某村民小組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擅自將該組164畝林地使用權流轉給某某公司,某某村民小組知道后仍不予追認,應確認二被告轉讓該164畝林地使用權合同無效;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故原告依合同約定請求二被告給付林地租金22140元,本院不予支持。其三,從審理查明的事實看,某某村委會雖將某某村民小組164畝林地使用權協議轉讓給某某公司,并辦理轉讓登記,但該164畝林地使用權及林木始終未實際交付某某公司;某某村民小組直至起訴前夕方得知上述轉讓行為,表明某某村民小組此前并未因二被告的合同行為受到損失或影響,原告請求二被告負擔7380元林木看護費及其他損失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其四,原告雖要求二被告承擔支出的合理費用7000元,但沒有提交計算依據和應予賠償的合同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宿松縣五里鄉某某村民委員會與被告安慶某某林業有限公司簽訂的《林木收購及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附件中涉及轉讓原告宿松縣五里鄉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組164畝林地使用權及其林木所有權部分無效。
二、駁回原告宿松縣五里鄉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20元,由原告宿松縣五里鄉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組負擔320元,被告宿松縣五里鄉某某村民委員會負擔200元,被告安慶某某林業有限公司負擔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彭旺鴻
代理審判員 孫 平
人民陪審員 王 泓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書 記 員 王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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