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5-26閱讀量:(1902)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碑民二初字第01259號
原告:徐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趙博,陜西邁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瀏,陜西邁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第五建設公司。
負責人:趙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某某,男,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陳某某、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第五建設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徐某某之委托代理人趙博,被告陳某某,被告某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某訴稱,其與陳某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均系被告陳某某班組的建筑工人,2009年被派到被告某某公司承建的某某新城樓盤工地從事內墻粉刷等工作,但被告陳某某一直拖欠其勞務費20000元及陳某某勞務費25000元未付。2011年10月,被告陳某某向其與陳某某共同出具了一張45000元的欠條。該項目已于2011年底完工,其曾與被告陳某某一同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勞務費,某某公司以該項目工程尾款未支付為由拒絕支付?,F要求二被告連帶支付其勞務費20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某某辯稱,原告所述欠款及數額均屬實,其同意向原告支付勞務費20000元,但因被告某某公司拖欠其勞務費,其現無能力向原告支付勞務費,該勞務費應由被告某某公司支付。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原告系被告陳某某雇傭人員,其與原告并無直接勞務關系。陳某某向原告出具的欠條不真實,該欠條數額亦未經其確認。其實際欠付陳某某勞務費95471元,該款項已經另案判決處理完畢,現不同意向原告支付勞務費。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陳某某均系被告陳某某雇傭的工人,陳某某曾于2009年與某某公司某某新城項目部負責人達成口頭協議,由陳某某承攬某某新城項目的內墻粉刷工程。該工程現已完工且已通過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但陳某某與某某公司就勞務費并未進行決算。2011年10月,陳某某向原告書寫欠條,該欠條載明:“經核算某某五建某某新城工地尚欠陳建偉、某某二人民工工資肆萬五仟元整。”審理中,陳某某認為被告某某公司尚欠其勞務費192942.8元,被告某某公司不予認可,認為其欠付陳某某的款項應為95471元。被告陳某某與被告某某公司未決算,雙方對欠付款項具體數額均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
上述事實,有欠條、工作量報表等相關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原告系被告陳某某雇傭工人,雙方形成雇傭合同法律關系。經結算,被告陳某某對欠付原告勞務費20000元無異議,現原告要求被告陳某某予以支付,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司連帶承擔支付勞務費的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被告某某公司將其承包工程的部分勞務工程分包給被告陳某某進行施工,被告某某公司應在拖欠陳某某勞務費的范圍內分別承擔原告及其他工人的勞務費支付責任。因被告某某公司與被告陳某某并未進行決算,對欠付款項具體數額雙方亦均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現原告要求支付勞務費,應由被告陳某某予以支付,待被告陳某某與被告某某公司結算完畢后,原告可就未受償部分勞務費主張權利。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徐某某勞務費20000元。
二、駁回原告徐某某要求被告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第五建設公司承擔連帶支付責任的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陳某某于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靳鳳玲
代理審判員 袁 聰
人民陪審員 寇艷艷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余 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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