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朱某某與朱某某、王某某贈與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27閱讀量:(2816)
朱某某與朱某某、王某某贈與合同糾紛一案
民事判決書
(2014)相民二初字第00629號
原告: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安徽省淮北市某某區。
委托代理人:李剛,安徽眾星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某某區。
被告: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安徽省淮北市某某區。
原告朱某某與被告朱某某、王某某贈與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1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朱某某訴稱:朱某某和王某某結婚后生育有一子朱某某,后夫妻二人購買了位于淮北市某某區某處01-94#103房屋一套,并辦理了房產證(淮房地權證某某區字第13******號,淮房地權證某某區字第13******號),證上所有權人的名字為朱某某和王某某。2014年朱某某和王某某因感情不和離婚,二人達成離婚協議,協議約定:位于淮北市某某區某處01-94#103號房屋(淮房地權證某某區字第13******號)歸兒子朱某某所有。之后二人辦理了離婚手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朱某某和王某某已經把房屋贈與給了朱某某,那么朱某某和王某某應按照約定把房屋產權過戶到朱某某名下。特請求判令位于淮北市某某區某處01-94#103號房屋(房地產權證的編號為淮房地權證某某區字第13******號、淮房地權證某某區字第13******號)屬朱某某所有,朱某某和王某某把位于淮北市某某區某處01-94#103號房屋(房地產權證的編號為淮房地權證某某區字第13******號、淮房地權證某某區字第13******號)過戶到朱某某名下,本案訴訟費用由朱某某、王某某承擔。
朱某某針對其訴訟請求提供的證據為:
1、房屋產權證
證明:房屋登記在朱某某、王某某名下。
2、離婚證
證明:朱某某、王某某已經辦理離婚手續。
3、離婚協議書
證明:朱某某和王某某離婚時約定淮北市某某區某處01-94#103(淮房地權證某某區字第13******號、淮房地權證某某區字第13******號)房屋一套歸朱某某所有。
4、戶口簿
證明:朱某某系朱某某、王某某的兒子。
朱某某、王某某未作答辯,也沒有提供證據。
經審查,本院對朱某某所舉證據的認證意見如下:朱某某提供的證據具有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對其證明目的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朱某某系朱某某、王某某的兒子。2014年3月17日朱某某、王某某在淮北市某某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住房位于某某區某處01-94#(皖北某某局某處)103室產權歸兒子朱某某所有(淮房地權證某某區字第13******號,淮房地權證某某區字第13******號)。朱某某、王某某離婚后一個月左右,朱某某將其已經與王某某離婚的消息及離婚協議內容告知朱某某,并將兩份房產證原件交給朱某某。后朱某某要求朱某某、王某某將某某區某處01-94#(皖北某某局某處)103號房屋的產權過戶到其名下無果,提起訴訟。
另查:某某區某處01-94#(皖北某某局某處)103號房屋由朱某某、王某某共同共有,房地產權證的登記時間為2013年1月17日,權利人朱某某所持房地產權證的編號為淮房地權證某某區字第13******號,權利人王某某所持房地產權證的編號為淮房地權證某某區字第13******號。2013年3月起該房屋一直由朱某某居住。
本院認為:朱某某與朱某某、王某某之間的贈與合同成立,雙方基于贈與合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朱某某、王某某作為某某區某處01-94#(皖北某某局某處)103號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共同將該房屋贈與其兒子朱某某,且房屋在贈與前已經由朱某某占有居住,朱某某、王某某在作出將房屋贈與朱某某的意思表示后將房屋產權證書也已交付給了朱某某,但涉案房屋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故朱某某、王某某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將涉案房屋過戶給朱某某。因此,朱某某要求確認淮北市某某區某處01-94#103號房屋(房地產權證的編號為淮房地權證某某區字第13******號、淮房地權證某某區字第13******號)屬朱某某所有,朱某某和王某某把淮北市某某區某處01-94#103號房屋(房地產權證的編號為淮房地權證某某區字第13******號、淮房地權證某某區字第13******號)過戶到朱某某名下,其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八十五、第一百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淮北市某某區某處01-94#103號房屋(房地產權證的編號為淮房地權證某某區字第13******號、淮房地權證某某區字第13******號)一套屬朱某某所有;
二、被告朱某某、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協助原告朱某某將淮北市某某區某處01-94#103號房屋(房地產權證的編號為淮房地權證某某區字第13******號、淮房地權證某某區字第13******號)過戶到原告朱某某名下。
案件受理費3100元,由被告朱某某、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月艷
代理審判員 陳永戰
人民陪審員 王明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羅曉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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