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共同危險行為怎么認定?
發表于:2015-05-27閱讀量:(2269)
端午節的一天,曹某(9歲)與弟弟二人到外婆家大院內玩,黃某、夏某(均為未成年人)從曹某外婆家門口路過。雙方兒童因玩陀螺發生爭執,相互扔小石子。曹某被迎面飛來的石子擊中左眼,遂雙手捂住眼睛邊哭邊罵。黃某、夏某見狀,立即離開。曹某家長得知孩子左眼被打傷后,便送到醫院治療,被確診為外傷性白內障,并進行了手術。四個月后,曹某的父母索賠無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賠償一切經濟損失。那么黃某、夏某是否構成共同危險行為呢?共同危險行為應當怎么認定?
社會對未成年人有特殊的保護機制,想了解的來瞅瞅→→《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的法律規定?》
一、共同危險行為的認定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危險行為。所謂共同危險行為是指數人實施的行為均有造成他人損害的危險性,并且造成了實際損害,但不能確定誰是真正加害人,因而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
1、共同危險行為主體具有復數性
即二人以上,但主體之間對加害行為沒有共同的意思聯絡,缺乏共同的認識。盡管就每一個行為人而言,其主觀上對實施加害行為各自存在故意或者過失,但相互之間并無共同的侵害計劃,而是各自獨立地實施了危險行為,對于損害后果沒有共同的認識和意愿。
2、共同實施危險行為
何為“危險行為”?依據條文規定是指“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為何說“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而不表述為“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原因在于盡管每一行為人的行為均具有導致他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可能性,且實際已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但有事實表明,僅其中之一或部分人的行為所致,其他人的行為并未造成該損害。例如,深夜,甲、乙、丙、丁四人在十層樓頂向下扔啤酒瓶,結果一酒瓶將一路人砸傷。甲、乙、丙、丁四人的行為均足以造成路上他人人身、財產的損害,但不能確定是誰扔的瓶子將路人砸傷。此種行為,即屬危險行為。故危險行為是指各行為人實施了性質相同的可能危及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但僅其中一人或數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結果,很難或不能確定誰是真正的致害人,法律為救濟受害人的利益,將各行為人的行為視為一個整體,即共同危險行為。
3、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已造成損害結果
具有危險行為性的共同行為是致人損害的原因。在共同危險行為中,就行為而言,共同危險行為的危險雖然是一種可能性;但就共同危險行為的構成而言,這種危險性已經轉化為現實的、客觀的損害結果,具有危險性的共同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客觀的因果關系。共同危險行為與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的,不構成共同危險行為。
4、加害人不明
加害人不明是指共同危險行為人中一人或數人的行為已實際造成損害后果,但究竟是數人中誰的行為實際造成損害結果的,其事實難以認定。各危險行為人的行為都有可能造成現實的損害結果,但不能確切地證明誰的行為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如果加害人確定,就是單獨侵權或共同加害了。
什么情況下屬于加害人不明呢?來看看相關案例→→《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曹某眼睛受傷是因為黃某、夏某二人投擲石子所為,損害結果與二人的行為有直接關系。雖然不知道具體的侵害行為人是誰,但二人的行為均有可能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由于認識方面的主客觀限制,無論是受害人還是法院都無法確認到底是誰的行為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害。真正的加害人是共同危險行為人中的一個或者一部分,但是無法確認到底是哪一個或者哪一部分。所以本案中,二人投擲石子的的行為,屬于共同危險行為。
確定了承擔責任后,就是賠償的問題了,應該怎么賠償呢?來看看→→《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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