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付某某與呂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28閱讀量:(1770)
付某某與呂某某離婚糾紛一案
民事判決書
(2014)六金民一初字第02057號
原告: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成軍,安徽皋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呂某某,男。
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某某訴被告呂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黃永友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成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呂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付某某訴稱:2008年1月份,原、被告在外地打工期間相識,雙方于2010年9月17日建立戀愛關系。2011年5月14日辦理結婚登記。2011年8月9日原告生一女孩,取名呂某某。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經常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但原告考慮到年幼的孩子,只好忍氣吞聲,希望有一天能夠改善關系。2013年9月17日是原、被告共同生活三周年紀念日,當晚11點鐘原告下班后要求和被告一起吃飯,被告不僅不同意,還辱罵、毆打原告。為此,原告于2013年12月份訴至貴院要求離婚,貴院以夫妻感情未破裂為由未予準許。判決生效后,原、被告一直處于分居狀態,根本沒有和好的可能。現原、被告的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依照《婚姻法》的規定,特向貴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女呂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至18周歲為止;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原告付某某針對訴訟請求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提交的證據為: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2、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證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系。3、本院(2014)六金民一初字第00030號民事判決書,證明原告于2013年12月份曾向金安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被告呂某某在答辯期間內未予答辯,庭后向法庭提交一份書面意見,即:1、同意與原告離婚;2、婚生女呂某某由被告撫養,原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至孩子18周歲;3、原告訴稱與事實不符。
被告呂某某未提交相關證據。
經庭審舉證,法庭對原告付某某所舉三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與本案的關聯性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原告付某某與被告呂某某于2008年1月在浙江省嘉興市打工時相識。2010年9月17日雙方建立了戀愛關系并同居生活。2011年5月4日原、被告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1年8月9日原告生一女孩,取名呂某某,現在被告父母處照料(杭州蕭山)。原、被告婚后至2012年底雙方均在一起打工,2013年2、3月份起雙方不在一起打工和生活,原告曾于2013年12份訴至本院要求離婚,本院未予準許。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原、被告夫妻關系仍未得到改善,且雙方分居兩地。
本院認為:原告付某某與被告呂某某雖自由戀愛并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孩,但雙方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現原告第二次起訴離婚,被告也同意離婚,依法應予準許。現本案雙方的焦點主要是孩子的撫養權及撫養費問題。為了不影響孩子的生活環境,并根據農村習俗,同時結合審判實踐,原、被告的婚生女呂某某由被告撫養為宜。關于撫養費標準及支付方式問題。被告要求原告支付500元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因原、被告婚生女才尚滿3周歲,同時考慮到原告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為了確保孩子生活費用的穩定,撫養費可分期支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付某某與被告呂某某離婚;
二、婚生女呂某某由呂某某撫養,付某某承擔支付撫養90000元(500元/月×15年),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付20000元,從2016年1月1日起每兩年付20000元,至付清為止;
三、付某某依法享有探望婚生女呂某某的權利,呂某某應予協助。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00元,由付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永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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