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邵某甲與鄧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29閱讀量:(1339)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3434號
原告:邵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孟云東,安徽民之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鄧某,女。
原告邵某甲訴被告鄧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胡波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6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孟云東、被告鄧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邵某甲訴稱: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記結婚,XXXX年X月XX日生育一子邵某乙。后原被告因生活產生矛盾,被告于2012年2月24日與原分居,至今已有兩年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為此,原告訴請人民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子邵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750元。
被告鄧某辯稱:我同意離婚,孩子的撫養費我沒有能力出,平均分割家庭財產,并且要分割給我不少于6萬元。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記結婚,XXXX年X月XX日生育一子邵某乙。后原被告因生活產生矛盾,原告邵某甲于2013年起訴要求與被告鄧某離婚,經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仍未能和好。現原告邵某甲再次起訴至本院。
以上查明事實,有原、被告結婚證、戶口本、民事判決書及庭審查明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夫妻關系的維系是以感情為基礎的。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產生矛盾,由于雙方處理不當,導致夫妻關系失和,以致原告邵某甲兩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鄧某離婚。原告邵某甲所訴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被告鄧某也同意離婚。故對原告邵某甲的離婚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被告婚生子邵某乙的撫養事宜,原告邵某甲要求撫養且被告鄧某也同意。故對原告要求撫養婚生子邵某乙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在庭審中被告鄧某表示無能力支付撫養費,而原告邵某甲也表示愿意放棄要求原告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采納。至于被告鄧某在庭審中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原告邵某甲給予經濟補償,被告未提供相關證據,本院不予采納。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邵某甲與被告鄧某離婚。
二、婚生子邵某乙由原告邵某甲撫養,撫養費由原告自理。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邵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 波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書記員 吳孔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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