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法律新進路:“見義勇為”法律化
發表于:2015-05-29閱讀量:(2865)
見義勇為指公民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但在現階段社會之中,見義勇為者卻往往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可能被污為致害者,可能受傷沒有人關心,更別談補償了。
一、見義勇為行為的構成要件
(1)見義勇為行為主體是自然人。所謂自然人是指與法人相對的社會公民個體的統稱。由于見義勇為行為是緊急情況下實施者根據主觀判斷后所采取的行為和行動,并非法律行為,因此無論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具有完全政治權利者抑或剝奪政治權利者,都可以實施見義勇為。
(2)見義勇為者必須實施了危難救助行為。一般情況是被救助人遭遇某種危險,見義勇為者挺身而出。
(3)行為人并不具備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如撫養義務、贍養義務。以及合同上約定的相關照顧義務和維護管理義務。
(4)行為人主觀存在維護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這種意愿必須帶有正義感,才符合見義勇為的標準。
二、見義勇為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一)與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己采取的損害另一種較小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通過對比和分析見義勇為和緊急避險可以得知:除了為了本人的人身、財產、其它權利所實施的緊急避險之外,其余的緊急避險行為也都可以認定為是一種見義勇為行為。由此可見緊急避險的外延大于見義勇為,它和見義勇為是交叉關系。二者之間的區別主要在于:為了本人利益的避險行為無論如何不能構成見義勇為;緊急避險所犧牲的利益不得等于或者大于保全的利益,見義勇為所損害的利益則允許大于或等于保全的利益。
(二)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未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的行為。通過對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的對比分析,我們可得知:除了為了保護本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權利而進行的防衛行為之外,其它的正當防衛行為都可以認定為是一種見義勇為行為。由此可見,正當防衛的外延大于見義勇為,但并非所有的見義勇為都可認定為正當防衛,見義勇為只是正當防衛的個別情形,二者屬交叉關系。
三、我國對于見義勇為行為的法律保護
當前,我國法律制度體系中并沒有完整的針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保護的專門法律規定。具體來說,可以劃分為如下幾種。
1、向侵權人申請補償。見義勇為的行為人可以向侵權人申請補償,是《侵權責任法》以及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內容。
2、 向受益人請求補償。向受益人請求補償是指見義勇為的行為人在實施了見義勇為行為后,可以向被保護的受益者提出補償的申請。《侵權責任法》中的規定,受益人基于公平責任而進行的補償。
3、向國家申請補償。基于國家相關鼓勵見義勇為的規定,符合條件的見義勇為者可以申請國家補償或者獎勵,是國家鼓勵正義之舉,倡導社會互助,維護和諧生活的行政獎勵。
四、對完善我國現行法律保護見義勇為行為的建議
(一)設立見義勇為專門性法律制度。建議相關部門將設立專門的見義勇為法律制度納入立法計劃之中,進行嚴密地立法論證和調研。
(二)進一步完善現階段法律規定。在專門法未出臺之前,亟需在先行法律制度下進行見義勇為行為的保護,比如增加見義勇為概念,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相應法律中增加保護機制,未見義勇為進入法律保護開辟道路。
(三)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應當充分整合利用社會資源,可以通過設立見義勇為基金、開設相應保險種類,為見義勇為者的壯舉造成的損害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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