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與徐某離婚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6-01閱讀量:(1900)
徐某與徐某離婚糾紛一案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宣民一初字第02491號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吳遵蓮,安徽錦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徐婷,安徽錦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某。
原告徐某訴被告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吳遵蓮、徐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訴稱:原、被告系大學同學,雙方于2006年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原告系銅陵人,畢業后,被告在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某中心工作,為與被告結婚,原 告考到宣城市某某中心上班。2011年4月19日,原、被告在宣城市民政局登記結婚,于2013年3月1日生育一女徐某某,徐某某一直隨原告父母親共同生活。婚初,雙方感情尚可,在原告懷孕期間,被告出軌,經常夜不歸宿,經原告勸說多次仍不思悔改。被告不僅對家庭沒有責任心,還沉迷于某某賭博游戲,在未告知原告的情況下,陸續將原告陪嫁的20萬元現金,坐月子原告母親給的10萬元現金及孩子抓周的10萬元現金全部拿走。2014年6月20日,被告離家出走,將家里的所有現金及銀行卡均拿走,家人聯系不上,已經向派出所報警。因其離家出走,長期無法聯系,其工作單位已經在報紙上公告解除與其之間的勞動聘用合同。被告不負責任的行為,導致原告幾近崩潰。現原告以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徐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生 活費1000元/月,實際產生的教育費、醫療費,雙方各承擔一半;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書面證據: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身份;
2、戶口簿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是銅陵人,與被告結婚后,將戶口遷至宣城市的事實及婚生女徐某某的情況;
3、結婚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系;
4、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某中心公告一份,證明徐某無故消失,單位與其無法聯系至今,公告解除與徐某聘用合同的事實;
5、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出入境查詢結果各一份,證明被告在2014年6月26日出境前往泰國,至今未入境且沒有與家人聯系的事實;
6、房地產權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被告對該房產享有比例為9;1,原告每月償還房屋按揭貸款2500元。
本院依職權與徐某母親李某某所做談話筆錄一份。
原告對本院調取的談話比例三性均無異議,同時認為該份筆錄能夠證明被告有賭博惡習,離家出走后一直未與家人聯系的事實。
被告徐某未到庭、未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所提交的證據均符合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且與本案有關聯,予以確認。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談話筆錄能夠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實。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結合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查明事實如下:
原告徐某與被告徐某系大學同學,原告系銅陵人,被告系郎溪縣人。原、被告于2006年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畢業后,被告在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某中心工作, 為與被告結婚,原告考到宣城市某某中心工作。2011年4月19日,雙方在宣城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并于2013年3月1日生育一女徐某某。2014年6月 20日,被告離家出走,家人均聯系不上,其亦不與家人聯系。2014年7月21日,原告向宣城市公安局鰲峰派出所報案,經調取徐某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顯示其于2014年6月26日出境至泰國,再無入境記錄。2014年8月8日,因徐某離家出走,長期無法聯系,其工作單位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某中心在報紙上公告解除與其之間的聘用合同。2014年8月5日,原告訴至本院。
另查明,原、被告按揭貸款購買了位于宣城市宣州區某某路東側某某花園*期*幢***室房屋一套,在房地產管理局登記時間為2011年6月3日,房地產權證書顯示徐某與徐某對該套房屋為按份共有,徐某占產權的10%,徐某占產權比例的90%。
訴訟中,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對被告母親李某某進行了詢問,李某某證實被告于2014年6月底離家出走,下落不明,家人均無法聯系,徐某在出走前愛玩 某某博彩游戲,且認為徐某的行為對家庭不負責任,對徐某要求離婚沒有意見。2014年9月16日,本院通過報紙向徐某公告送達本案的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成員告知書及開庭傳票,并確定于2014年12月19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徐某未到庭應訴。庭審中,徐某提交了房地產權證書證明其與被告徐某之間共有房產情況,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原、被告存在其他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
訴訟中,原告申請撤回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本院裁定予以準許。
本院認為:婚姻是以感情為基礎的。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不久,徐某棄妻女于不顧,離家出走,至今杳無音信,不盡家庭責任,且在出走前,徐某經常玩某某博彩游戲,徐某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徐某要求離婚,依法應予準許。徐某現下落不明,婚生女長期隨原告共同生活,故婚生女宜判歸徐某撫養。被告徐某應同時分擔徐某某撫養費用,根據宣城生活水準,原告每月負擔徐某某生活費500元較為適宜,教育費、醫療費由原、被告共同分擔,直至徐某 某獨立生活時止。因原告要求暫不分割共有財產,且被告下落不明,故在本案中對共同財產暫不予處理。被告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徐某與被告徐某離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徐某某由原告徐某撫養,被告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至徐某某獨立生活之日止,負擔徐某某生活費500元/月,每半年給付一次,具體給付方式為每半年的第一個月內予以支付;徐某某發生的教育費、醫療費憑正式票據由原、被告各負擔一半,于每年的12月進行結算并支付,直至徐某某獨立生活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章健
人民陪審員 鐘祥珠
人民陪審員 趙春燕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趙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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