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楊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6-01閱讀量:(1310)
李某某與楊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安民一初字第638號
原告李某某,男,漢族。
被告楊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崔斌,甘肅實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楊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以雙方協商解決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被告亦不反訴,原告撤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未侵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規定,應依法予以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8元,因撤訴減半收取44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審 判 員 李 樹 彩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董 吉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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