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6-01閱讀量:(1543)
廣東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清英法民二初字第259號
原告:陳某某,男,漢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
委托代理人:鄧志強,廣東大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遠中心支公司住所:清遠市。
負責人:鄭某,經理。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遠中心支公司(簡稱某某保險清遠中心支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陳繼承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鄧志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某保險清遠中心支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2013年5月24日,原告將自有的粵RQ5710號重型貨車向被告某某保險清遠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保險,保險期限自2013年6月23日零時起至2014年6月22日24時止,保單號為805012013441897001744,其中約定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不計免賠責任限額50000元。2013年10月13日4時40分許,原告雇請的司機陳某某駕駛粵RQ5710號車沿S252線由東往西行駛至高崗鎮某某路段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陳某某受傷的后果。2013年10月17日,佛岡縣交通警察大隊對該事故作出第441821620046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因駕駛人陳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在英德市中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左髖臼粉碎性骨折、左髖關節脫位、右小腿皮膚挫裂傷、坐骨神經損傷,住院51天,醫囑要求休息3個月。據此,產生下列損失:1、醫療費29190.50元;2、后續治療費10000元;3、誤工費21510.80元;4、護理費7780.50元;5、住院伙食補助費2550元。上述損失共計71031.80元,但由于原告與陳某某是熟人,也是老雇傭關系,雙方協定由原告賠償陳某某6萬元作為損失補償,后原告要求被告理賠,但被告以醫療費票據不齊全為由拒賠。
原告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已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并依約交納保費,被告為原告簽發保險單,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生效,被告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為此,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賠付保險金人民幣50000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某某保險清遠中心支公司辯稱:一、粵RQ5710號車在我公司購買了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及商業保險,保單號是:805012013441897001744,該保單含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保額為50000元,保險期限是:2013-6-23至2014-6-22,被保險人:陳某某。交警部門判定被保險車輛在此次事故中負全責答辯人對此沒有異議。二、針對本次事故的性質,對應原告車輛的投保項目,答辯人愿意在商業險項下的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員)中向原告作出相應賠償,但對原告主張的個別索賠項目、金額有異議:①醫療費,根據原告與我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列明需剔除非醫保用藥即自費藥,我司主張按29190.50元×(100%-10%)=26271.45元。②后續治療費10000元,該費用欠客觀,我司主張按實際發生費用理賠。③誤工費,原告未提供工作、收入、納稅證明,建議按30226.71元/年作為基礎即30226.71元/年÷365天×(51+90天)=11676.62元。④護理費應按每天80元計算為4080元。⑤住院伙食補助費2550元合理,我司予確認。以上合理賠付的金額為40978.07元。此外,答辯人不同意承擔本案訴訟費,本案是侵權糾紛案件,處理的是侵權行為引起的賠償糾紛,而答辯人并非侵權行為人,答辯人是基于保險合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侵權行為引起的訴訟不應承擔訴訟費。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被告為其答辯所陳述的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24日,原告陳某某以其所有的粵RQ5710號重型貨車向被告某某保險清遠中心支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保險,其中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的保險金額為50000元,保險期限自2013年6月23日零時起至2014年6月22日24時止。2013年10月13日4時40分許,原告雇請的司機陳某某駕駛粵RQ5710號重型貨車沿S252線由東往西行駛至高崗鎮某某路段時,因未保持安全距離,碰刮前車,造成車輛損壞,陳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2013年10月17日,佛岡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441821620046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陳某某被送往英德中醫院醫治,2013年12月3日出院,共住院51天,醫藥費27140.10元,該醫藥費由原告支付,陳某某住院期間由其妻子包某某陪護。此外,陳某某出院時英德市中醫院建議其出院后休息3個月。經查,陳某某出院后還分別到英德市中醫院、英德市人民醫院、愛康醫治療,用去醫藥費2040.40元。2014年4月21日,原告與陳某某達成協議,由原告一次性賠償陳某某醫療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共60000元。
另查明,陳某某與包某某均屬非農業戶口,根據廣東省2013年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陳某某的損失有:1、醫療費29180.50元;2、誤工費17615.72元(按運輸計算45601÷365×141天=17615.72元);3、護理費5447.78元(按服務業計算38989÷365×51天=5447.78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2550元(50元×51天=2550元);5、后續治療費待定。以上1至4項合計為人民幣54794元。
上述事實有被告出具給原告的保險單、有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有陳某某的醫療費發票和入出院證明、有原告支付賠償款的收據及庭審筆錄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以其所有的粵RQ5710號重型貨車向被告某某保險清遠中心支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保險,并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告交納了各種險種的保險費用,而被告也向原告填發了《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雙方由此形成了格式合同上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由于該保險合同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訂立的,且合同內容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有效合同。原告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陳某某受傷,原告為此賠償了陳某某的各項損失60000元。本案中,原告投保的險種的保險金額為50000元,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的款項沒有超出保險金額的最高限額,且該款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因此,原告請求被告支付保險賠償款50000元依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對于涉案的醫療費中是否有自費藥以及誤工費、護理費按何標準計算問題,首先,對于醫療費中是否有自費藥的問題,從原告提供的英德市中醫院費用明細清單來看,該清單未記載有自費藥,而被告亦未提供涉案的醫療費中有自費藥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已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定,因此,被告認為陳某某的醫療費應剔除自費藥屬于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其次,對于陳某某的誤工費及護理費按何標準計算問題,陳某某是原告雇請的司機,其從事的是運輸工作,陳某某受傷后由其妻子包某某陪護,根據廣東省2013年交通事故賠償標準,陳某某的誤工費及護理費應按運輸行業及服務行業標準計算。
對于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后續治療費問題,因陳某某后續治療的費用尚未發生,故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本案訴訟費被告是否應當負擔的問題,由于本案是責任保險合同糾紛,當被告不履行合同義務產生糾紛時,判決被告承擔訴訟費符合《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
被告某某保險清遠中心支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的規定,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遠中心支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陳某某支付保險賠償款人民幣50000元;
二、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525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遠中心支公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繼承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書記員 吳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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