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申請人樊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請人楊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6-04閱讀量:(1972)
廣西壯族自治區宜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宜民特字第2號
申請人樊某某。
委托代理人鄺崇兵,廣西正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楊某某。
代理人楊某某。
申請人樊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請人楊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樊某某稱,申請人系被申請人的妻子,因被申請人年事已高,身體狀況較差,患有腦萎縮、腦缺血、陳舊性腦梗死等腦部器質性疾病,導致精神上出現異常,其經常自言自語,甚至出現幻覺,不認識自己家人,不能清楚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無法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申請人現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被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申請指定申請人樊某某為被申請人的監護人。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申請人提供了廣西柳州龍泉山醫院司法鑒定所于2014年7月7日出具的龍泉醫司鑒(2014)精鑒字第35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申請人楊某某為腦器質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礙,目前無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結婚證;宜州市某某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楊某某系楊某某之女和楊某某病情介紹的證明。經本院審查,上述鑒定結論,程序合法、客觀真實,申請人樊某某申請被申請人楊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要求其作為被申請人的監護人的請求符合法律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宣告被申請人楊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指定樊某某為被申請人楊某某的監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代理審判員 楊培興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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