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姚某某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
發表于:2015-06-17閱讀量:(1773)
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溧南民初字第1058號
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耿志群,江蘇常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徐柯,江蘇常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姚某某。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姚某某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姚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原、被告系運輸合同法律關系。2012年6月,原、被告口頭約定,原告用船為被告運輸煤炭,運輸起點某某港晉江,終點為溧陽,運輸費為22600元。原告依約履行了義務,但被告卻一直沒有支付運費。2014年2月25日,被告寫了一份欠條,內容為:被告欠原告運費為22600元,十天之內支付5000至10000元,剩余在2014年4月15日前全部付清。現被告承諾的還款期限已經屆滿,但被告仍未支付運費。原告多次要款無著,只得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運費22600元。
被告姚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被告姚某某向原告劉某某出具欠條一張,內容為“今欠劉某某船運費共計貳萬貳仟陸佰元整。在十天內付5000至10000元,剩余在2014年4月15日前全部付清。此款在原先劉某某的欠條上扣除。欠款人:姚某某2014.2.25”。原告在此欠條上加注“同意此款扣除”。審理中,原告代理人稱,劉某某帶著原告等人為被告運輸煤炭,姚某某就所欠運輸費向劉某某出具了總欠條,后原告要求姚某某就其所欠原告運輸費向原告出具欠條,姚某某同意單獨向原告出具欠條,但要求從原先向劉某某出具的總欠條上扣除原告的運輸費,原告表示認同,被告遂向原告出具了欠條,原告簽字認可。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欠條、船舶營業運輸證、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證書、船舶委托經營管理合同、應收費用票據及原告代理人在庭審中的陳述隨卷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自愿向原告出具欠條,確認欠原告運輸費22600元,該債權債務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被告未及時清結債務,對本案訴爭應負全部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歸還所欠運輸款的理由正當,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質證權利的放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姚某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歸還原告劉某某貨物運輸款22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6元、公告費400元,合計766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66元。中院上訴費賬戶:賬號:80***63,戶名:常州市政府非稅收入專戶,開戶銀行:江蘇銀行常州分行營業部,電話:0519-**6043、85576112,匯款人在備注欄或用途欄必填兩項內容:1、單位名稱: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費用性質:訴訟費,并注明原審案號。逾期不交,作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戴偉民
代理審判員 薛 凱
人民陪審員 朱全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黃夢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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