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廣州某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與趙某、王某某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6-17閱讀量:(1529)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濱功民初字第2293號
原告廣州某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某某路29號5房。組織機構代碼7783**6-3。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宇,貴州維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杜某某。
原告廣州某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趙某、王某某、杜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廣州某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3071元,由原告承擔。
審 判 員 石攀清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鐘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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