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訴貴州省遵義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6-18閱讀量:(2006)
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匯民初字第505號
原告楊某某,男,漢族,遵義縣人,住貴州省遵義縣。
委托代理人李建勇,貴州義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貴州省遵義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214****-5。
住所地:遵義市某某路口某某商住樓(某某峰景)八樓。
法定代表人陳某,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虹建,貴州崇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楊某某訴被告貴州省遵義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案依法由審判員王夢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勇,被告貴州省遵義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虹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訴稱:原告于2014年2月在被告處工作,被告未與原告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原告在被告承建的某某路“某某一號”工程項目中從事挖土工作(孔樁),被告按月支付工資。同年3月15日,原告在被告處做鉆孔工作時,被濺起的小碎石擊破左眼。當時原告經遵義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治理,費用由被告所支付。現原告的傷殘構成工傷六級。因協商賠償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1、確定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系成立;2、確定原告的工傷認定。
被告貴州省遵義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2014年2月,原告在被告處從事孔樁勞動工作;2014年3月15日,原告在從事孔樁勞動時受傷。被告對此均無異議。根據相關的法律,結合原告的年齡,原告在做工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故不能以勞動關系認定本案。因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故原告的起訴缺少法定程序。故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被告的經營范圍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暫定二級。遵義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位于匯川區某某路的“某某一號二期”工程發包給被告承建。案外人李某某(非被告的工作人員)從被告處承包了上述工程中孔樁部分項目。案外人李某某叫原告等人去施工孔樁,并約定按照挖孔樁的每立方米乘以相應的單價予以計算相應的報酬。在實際中,原告于2014年2月(已年滿60周歲)起在上述工程中從事孔樁勞動工作。2014年3月15日,原告在從事孔樁勞動時受傷。
同時查明:原告系遵義縣松林鎮某某村某某組的村民,為農村戶口。原告從年滿60周歲時起已享受農村養老保險待遇,且未辦理城鎮養老保險。2014年12月19日,遵義市紅花崗區南關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一份,其載有楊某某于2009年11月20日來某某村新店子組村民劉某某家購房居住。
同時查明:2015年1月12日,原告以確定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系成立為由將被告申請至遵義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同日,該委員會主要以被申請人主體不適格為由不予受理。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勞動仲裁申請、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照片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關于勞動關系是否成立的爭議已經仲裁程序,符合法律的規定。現原告不服該裁決,訴至本院。本院分析如下:原告主張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而被告主張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對此,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工地從事勞務及在該工地受傷是事實。本案中,被告將部分工程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李某某,而原告系李某某所雇傭的人員。因此,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之規定,被告作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應對原告承擔相應的用工主體責任。但該責任的承擔并不意味著原、被告之間必然存在勞動關系。因此,本案中,原告主張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然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證人證言不足以達到該證明目的;同時,原告也未提供其他的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原告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時,原告在從事勞務時已年滿60周歲,并已享受了相應的農村養老保險待遇,而原告也未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應享受城鎮養老保險待遇。綜上,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對原告的該訴請不予支持,對被告的抗辯予以采信。關于原告訴請主張確定原告的工傷認定。對此,原告之傷尚未經過工傷認定程序認定為工傷,且該訴請尚未經過仲裁前置程序。因此,本院對于該訴請不予處理,予以駁回。綜上,依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楊某某與被告貴州省遵義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元(已依法減半收取),由原告楊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還應在上訴期限屆滿七日內預交上訴費,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員 王 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賴曙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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