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6-19閱讀量:(1911)
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5)思民保字第084號
申請人蔡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
委托代理人陳智光、福建廈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某某。
被申請人許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申請人永安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某某工業區(某某生產場所:永安市西洋鎮某某65號)。
法定代表人許某某。
本院在審理申請人蔡某某與被申請人許某某、永安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申請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查封、凍結被申請人許某某、永安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價值200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財產,申請人并已提供其本人名下的房產作為保全擔保。
本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同時,為保證財產保全擔保的有效性,應對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予以凍結。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凍結被申請人許某某、永安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價值200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財產。
二、凍結申請人蔡某某提供的擔保物即其本人名下的房產。
本案財產保全費1520元,由申請人蔡某某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行。
審判員 王及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何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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