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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某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建民初字第1374號
原告(反訴被告)廈門某某光電有限公司,住所地廈門某某高新區(qū)某某園新豐二路8號某某大廈第三層D1-2單元,組織機構代碼55**76-2。
法定代表人蘇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少煌,福建冠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某某縣城市某某投資經營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縣某某路1號,組織機構代碼764**46-8。
法定代表人鄭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戴繼平,福建建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廈門某某光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與被告某某縣城市某某投資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城投公司)某某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某某城投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反訴,本院依法將本訴與反訴兩案合并審理,依法由審判員謝建軍獨任審判,于2014年12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少煌和被告某某城投公司委托代理人戴繼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公司起訴稱,2013年1月2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夜景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總造價254525元,并根據被告提供的設計效果及綜合預算清單執(zhí)行,單價不變據實結算。合同第一條第五款約定:合同生效后,甲方即付工程款五萬元,工程施工完畢調試亮燈后付至合同總金額的95%,余款5%作為質保金,保質期后無息付款。2013年1月24日原告開工,工程于2013年3月15日實際竣工,并于2013年5月13日經被告組織驗收合格。被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2014年1月28日,經原、被告雙方對賬,在原告同意讓步部分工程款結算的情況下,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7731元。現訴至法院,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7731元及按合同約定利率支付違約金157606元(從2013年5月13日起按日千分之五支付,暫計至2014年11月10日共計546天,實際計算至還款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某某城投公司辯稱,原告某某公司沒有履行保修職責,在保修期內被告多次要求原告保修,原告沒有進行保修,為此被告只好聘請第三人進行維修,維修費用已經超過了需要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在合同履行中因原告未履行保修責任,違約方是原告,故被告不需要支付違約金,退一步就是被告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也過高。
被告某某城投公司反訴稱,某某公司承建某某城投公司發(fā)包的某某縣夜景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質量保修期一年,且約定LED產品為某某品牌,平均壽命為五年。上述工程完工后,夜景工程在保修期限內經常存在質量問題,某某城投公司多次通知某某公司進行維修,某某公司卻不履行維修義務。某某城投公司只好聘請第三人進行維修,目前已經花費維修費用69285元。因某某公司施工的夜景工程不合格,因此工程款應當在保修任務完成之后再支付,且應當扣除保修費用。故提出如下反訴請求,1、要求某某公司承擔維修費用69285元;2、要求某某公司承擔反訴費用。
原告某某公司對被告某某城投公司的反訴答辯稱,某某公司所承建的夜景工程已于2013年3月15日實際竣工完成,并于2013年5月13日經驗收合格,不存在質量問題。關于保修期內的維修責任,公司已在保修期內履行了相應的保修義務,反訴原告某某城投公司主張支付維修費用69285元由某某公司承擔沒有事實依據。首先某某城投公司因夜景工程質量問題于2014年4月26日、4月28日、5月3日、5月8日聘請第三方維修,合計支出維修費用9285元。根據雙方《夜景工程施工合同》,某某公司在保修期內對夜景工程承擔了免費維修義務。如若出現需要維修的情況下,某某城投公司應當履行通知義務,在某某公司明確表示不予維修的情況下,由第三方進行維修的費用才可以向某某公司主張。其次,某某城投公司與第三方某某城管辦于2014年5月5日簽訂的《某某縣吊橋至某某橋夜景燈維修、維護工程協(xié)議書》支出的維修費用60000元要求某某公司承擔,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夜景工程項目已經驗收合格,雙方合同約定的保修期為一年,質保期滿后某某公司按材料成本價實行長期跟蹤服務。故某某城投公司在質保期滿后聘請第三方承包維修,應當由其自行負擔費用。并且在5月5日簽訂《某某縣吊橋至某某橋夜景燈維修、維護工程協(xié)議書》之后于2014年5月8日又聘請其進行維修花費2678元,不排除存在虛構的成分。綜上,反訴被告某某公司要求駁回反訴原告某某城投公司的反訴請求。
原、被告對以下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2013年1月22日,原告某某公司與被告某某城投公司簽訂《夜景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照明工程清單預算匯總,工程預算總造價254525.7元。合同第一條第五款約定:合同生效后,甲方即付工程款五萬元,工程施工完畢調試亮燈后付至合同總金額的95%,余款5%作為質保金,保質期后無息付款。第六條售后服務約定:本工程質量保修期為一年。質保期內如果出現問題,乙方應無條件免費維護。保質期滿后按材料成本價,被告長期跟蹤服務。第七條第1項約定:由乙方(指某某公司)造成工期每延誤一天,乙方應按工程總造價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指某某城投公司)支付違約金。如由乙方工期延誤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由甲方造成款項及工期每延誤一天,甲方應按同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甲方造成延誤給乙方造成其他損失的,甲方還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第七條第2項約定:因乙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等級,應無條件返修至本工程要求達到的質量等級,經甲方及有關部門驗收通過后,方可交付使用,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2013年1月24日原告開工,工程于2013年5月13日經原、被告組織驗收合格。被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2014年1月21日,該工程經審核后工程價款為17731元。2014年1月28日,經原、被告雙方對賬,被告于2013年1月29日支付原告50000元,2013年2月7日支付50000元,2014年1月26日支付20000元,合計付款總額120000元,尚欠工程款57731元。因涉案的夜景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景觀燈不亮,某某縣城市管理委員會分別于2013年10月11日、2014年5月5日、2014年5月13日向被告發(fā)出通知三份,要求被告及時修復,以免影響省檢查組及“四城一縣”的驗收考評工作,該三次因原告沒有進行維修,均由第三方進行維修,共計產生9285元。2014年5月5日,某某城投公司與第三方某某城管辦簽訂的《某某縣吊橋至某某橋夜景燈維修、維護工程協(xié)議書》,約定維修期限從2014年5月7日起至2015年5月6日,維修費用60000元,被告已經預付了10000元的維修費用。
本訴中,被告某某城投公司認為,在正常情況下,其應當支付原告某某公司尚欠的工程款57731元,只是因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原告又沒有履行一年內免費維修的保質義務,而是由被告聘請第三方進行維修,由此產生了69285元維修費用,故而提出了應當由被告承擔該筆費用的反訴請求。被告為證明反訴主張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1、某某縣城市管理委員會通知三份,以證明被告施工的夜景工程存在質量問題;2、支付維修費用9285元的稅務發(fā)票及相應的審核單、進賬單、工程簽證單、工程決算書,以證明夜景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后,因原告拒絕維修,被告只好聘請第三方進行維修及產生的費用;3、《某某縣吊橋至某某橋夜景燈維修、維護工程協(xié)議書》及預付的10000元維修費憑據,以證明被告現聘請某某城管辦對夜景燈進行維修、維護及產生的費用;4、原告辦公室主任黃某某與被告進行聯系的微信記錄和照片15張,以證明被告施工的夜景工程質量有問題,要求被告進行維護。
本院認為,原告某某公司與被告某某城投公司簽訂《夜景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六條售后服務約定:本工程質量保修期為一年。質保期內如果出現問題,乙方應無條件免費維護。保質期滿后按材料成本價,被告長期跟蹤服務。因涉訴工程于2013年5月13日由原、被告雙方驗收合格,交付使用。故保質期從2013年5月14日至2014年5月13日。在該期限內原告有免費保修的義務,而9285元是因原告在此期間未履行免費維修義務而實際產生的維修費用,故該費用應當由原告承擔。關于原告提出被告在聘請第三方維修前未履行通知義務,本院認為,依據合同被告有免費維修服務的義務,按照交易習慣,正常只有在負有維修義務的一方拒絕履行義務時,才會委托第三方提供有償服務,故被告的該答辯意見不成立。對于被告在2014年5月5日與某某城管辦簽訂的《某某縣吊橋至某某橋夜景燈維修、維護工程協(xié)議書》,約定維修期限從2014年5月7日起至2015年5月6日,維修費用60000元,因該合同就在原、被告簽訂的《夜景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保質期最后期限2014年5月13日前幾天簽訂的,在保質期后,被告有權選擇原告依據《夜景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進行維修、維護義務,也可以選擇諸如某某城管辦的第三方進行維修、維護義務,并且在質保期滿后被告不再享受免費維修的合同權利。而現在被告既然選擇了第三方進行維修、維護義務,故由此產生的60000元維修、維護自然應當由被告自行負擔。
綜上事實,本院認為,原告某某公司與被告某某城投公司簽訂《夜景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確實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某某城投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原告也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在保質期內免費維修的義務,雙方均違反了合同約定。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7731元,符合合同和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支持。因《夜景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條第5項約定:合同生效后,甲方即付工程款五萬元,工程施工完畢調試亮燈后付至合同總金額的95%,余款5%作為質保金,保質期后無息付款。第七條第1項約定:由乙方造成工期每延誤一天,乙方應按工程總造價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由乙方工期延誤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由甲方造成款項及工期每延誤一天,甲方應按同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甲方造成延誤給乙方造成其他損失的,甲方還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原告依據上述合同約定,主張被告應當以尚未支付的工程款57731元,按日千分之五支付從2013年5月13日起至實際支付款項之日止的違約金。被告認為,因原告未履行免費維修義務,也存在違約行為,被告不需要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即使要承擔違約責任,原告主張的違約金也過高。本院認為,從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工程結算審核意見、工程款對賬單證據,可以證實原、被告直至2014年1月21日將涉訴工程進行審核,確認工程款經審核后為177731元,同年1月28日,雙方再次對工程的施工情況、付款情況、實際竣工日等情況進行確認。故該項工程的結算款為177731元,被告之前先后三次支付原告的12萬元,只能視為工程預付款。故被告應當在2014年1月28日結算后,應當再支付原告工程款57731元。依據《夜景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條第5項約定扣除5%作為質保金即8887元(177731×5%),在質保期滿后無息支付,故被告應當于2014年1月29日扣除質保金后應當支付原告工程款48844元。因《夜景工程施工合同》第七條第1項主要是針對延誤工期所作的違約責任的約定。被告主張原告按日千分之三計算違約金過高,請求調整的答辯意見成立,并且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證明因被告未支付工程款造成其實際損失多少的證據,故本院綜合上述情由將違約金調整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被告反訴原告要求原告承擔維修費用69285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因原在保持期內未履行免費保修的義務,被告從而聘請第三方維修實際產生的9285元費用,該筆費用應當由原告負擔。而另外60000元是被告在保質期之后聘請第三方維修、維護而產生的費用,該筆費用應當由被告自行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二百八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縣城市某某投資經營有限公司應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廈門某某光電有限公司工程款57731元。
二、被告某某縣城市某某投資經營有限公司應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廈門某某光電有限公司以48844元為基數計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4年1月29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內償還款項之日止)的違約金。
三、駁回原告廈門某某光電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四、反訴被告廈門某某光電有限公司應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反訴原告某某縣城市某某投資經營有限公司維修費用9285元。
五、駁回反訴原告某某縣城市某某投資經營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4530元,減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廈門某某光電有限公司負擔1658元,被告某某縣城市某某投資經營有限公司負擔60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本院交納。反訴案件受理費1532元,減半收取766元,由反訴原告某某縣城市某某投資經營有限公司664元,由反訴被告廈門某某光電有限公司負擔10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謝建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葉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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