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上訴人徐某、馬某因與被上訴人某某市人民醫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一案
發表于:2015-06-25閱讀量:(2190)
江蘇省泰州市中級某某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泰中民終字第042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年**月**日生,漢族。
兩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龔擁軍,江蘇圣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某市某某醫院。
法定代表人:高某,該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丁曉芳,江蘇丁曉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徐某、馬某因與被上訴人某某市某某醫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某某市某某法院(2012)泰靖民初字第14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5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徐某,上訴人徐某及馬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龔擁軍,被上訴人某某市某某醫院法定代表人高某的委托代理人丁曉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徐某與馬某系夫妻關系。2011年5月14日,馬某入住某某市某某醫院,次日某某市某某醫院對馬某行剖宮產術產下徐某某,術中發現徐某某為先天性消化道畸形(肛門閉鎖),徐某當即將徐某某轉至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上海兒童醫學中心(以下簡稱兒童醫學中心)治療。次日,兒童醫學中心對徐某某行回腸末端結腸切除術、回腸末端造瘺術。同月20日,徐某某自兒童醫學中心出院轉入某某市某某醫院至今。期間,徐某、馬某于2011年5月27日離開某某市某某醫院,此后未至某某市某某醫院照料徐某某,亦未支付某某市某某醫院醫療費等;某某市某某醫院則對徐某某入院診斷的新生兒黃疸、新生兒造瘺術后等進行了診治,并于2011年6月作出“患兒目前無發熱,無咳嗽咳痰、無氣喘氣促、無畏寒抽搐、無嘔吐腹脹、食納睡眠正常,造瘺袋內黃色稀便、量中、尿量正常。查體:神清、反應可、呼吸平穩、咽紅充血、雙肺呼吸音粗、無羅音、心音有力、腹軟、左側腹部可及一長約6cm豎行切口,已愈合,右側腹部可及一造瘺口,造瘺口周圍皮膚無皮疹、肝脾肋下未見腫大、腸鳴音正常、左趾畸形、四肢活動自如、肛門外口未及、可及直腸隱窩、四肢肌張力正常、神經系統正常”的出院記錄,并醫囑“按序預防接種;合理喂養、預防感冒”。2011年8月至11月期間,某某市某某醫院通過公安機關及徐某住所地居民委員會將徐某某送至徐某家中,并告知徐某徐某某已具備出院條件,徐某以其與某某市某某醫院之間存在醫患糾紛及徐某某需要繼續接受治療為由未接收徐某某,致起訟爭。
原審另查明:2011年2月至5月期間,馬某先后4次至某某市某某醫院對其胎兒進行B超檢查,其中4月26日、5月10日的超聲印象為“胎兒腸管擴張”。2012年8月9日,徐某、馬某以某某市某某醫院在對馬某的產前檢查中未盡診療義務等為由另案提起訴訟,要求某某市某某醫院承擔因徐某某不當出生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審理過程中,徐某至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以下簡稱新華醫院)門診咨詢,該院答復:1、先天性無肛,已作腸造瘺,未帶患兒;2、帶患兒、片子復診;3、如確定,可收入院手術治療。就徐某某是否具備出院條件,原審根據某某市某某醫院的申請,委托江蘇省蘇北某某醫院司法鑒定所(以下簡稱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2013年9月13日,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分析意見為:“住院治療是醫務人員對需要住院的病人(通常病情較重)進行針對性、系統性、連續性的診治,以達到治愈或控制疾病、延長生命的目的。住院治療的結果分為:治愈、好轉、自動出院、死亡。新生兒腹壁造瘺口系胎兒腸發育畸形早期臨床常見手術,一般術后10天,若患兒恢復腸通氣,正常進食、排便,不發熱,造口、切口愈合好,周邊皮膚無紅腫,即可出院回家。出院前醫務人員會對患兒父母或養育人進行健康教育:1、正常使用和更換人工肛門袋;2、合理飲食,避免進食刺激性食物,結腸造瘺后無特殊食物禁忌;3、建立定時排便習慣,如便秘可經造瘺口灌腸;4、出院后定期造口專科門診(人工肛門袋進口約10元/只,國產約2元/只,約每周更換一次);5、擇期二次手術(瘺口關閉、腸吻合、肛門成形)。2011年5月20日至2012年6月25日徐某某在某某市某某醫院住院治療,入院時除先天性肛門閉鎖行結腸造瘺術后改變外,還患有新生兒黃疸、上感、腹瀉、喉炎、口腔炎,經治療至醫院辦理出院時,患兒體溫正常、平穩,無咳嗽、咳痰,無氣喘、氣促,正常進食、排便,無嘔吐、腹脹,造口周皮膚無皮疹、紅腫、符合出院指征。本所鑒定體檢示被鑒定人神志清楚、自由走動,正常進飲,腹軟,中腹右側腸造口、肛袋,左側直切口愈合,右側隱睪,無肛畸形,左足趾畸形,四肢活動好。顯示徐某某院外生長發育良好。被鑒定人體質弱,無住院治療必要,院外通過正常的調理、療養可期待改善。目前徐某某遺有肛門閉鎖,右側隱睪等畸形,有擇期手術指征,根據法律規定需由其父母知情、同意、選擇。因此徐某某符合臨床出院條件”;鑒定意見為:“徐某某符合臨床出院條件(詳見分析說明)”。質證中,某某市某某醫院對上述鑒定意見無異議,徐某與馬某則認為,法醫學司法鑒定事項不包括是否具備臨床出院條件的鑒定,司法鑒定所超出鑒定范圍所作出的鑒定結論不具有合法性;另司法鑒定所對造瘺袋定價無任何依據,也超出委托鑒定范圍。
原審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徐某、馬某是否為本案適格被告;徐某某是否具備臨床出院條件。
原審認為:徐某某因新生兒造瘺術后由徐某送至某某市某某醫院住院治療,時其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與某某市某某醫院訂立醫療服務合同的主體資格,故應認定其父母即徐某、馬某與某某市某某醫院建立了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徐某、馬某為本案適格被告。
因某某市某某醫院與徐某、馬某之間的爭議涉及醫學問題,需要由專業鑒定機構運用法醫臨床學的理論和技術進行鑒定和評定。本案中,司法鑒定所根據原審的委托就該問題作出的鑒定意見,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根據鑒定意見,結合某某市某某醫院提供的徐某某住院病案資料及徐某、馬某提供的新華醫院門診資料,可以認定目前徐某某符合臨床出院條件。徐某、馬某以司法鑒定事項不包括是否具備臨床出院為由否認鑒定意見的合法性無法律依據,其有關徐某某不具備出院條件、鑒定結論不合法的抗辯均不能成立。
綜上,醫療服務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地位平等,醫生及其醫護人員有提供合理醫療服務的義務,接受醫療服務方則享有知情同意權等,但雙方的行為必須尊重醫學發展所固有的客觀規律,以此來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本案中,徐某、馬某以徐某某不具備出院條件為由拒絕辦理出院手續等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亦影響了某某市某某醫院正常的醫療秩序。現徐某某經過某某市某某醫院治療后,已具備出院條件,徐某、馬某理應按照某某市某某醫院的相關規定和醫生的意見辦理出院手續、搬出病房、將徐某某接回。據此。原審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判決如下:被告徐某、馬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為徐某某辦理出院手續,并將徐某某自原告某某市某某醫院處接回。本案受理費1460元、鑒定費3200元,合計4660元,由原告某某市某某醫院負擔1410元,被告徐某、馬某負擔3250元(此款原告已交納,被告負擔的份額于履行判決時直接給付原告)。
宣判后,徐某、馬某均不服,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訴,訴稱:一、江蘇省蘇北某某醫院司法鑒定所被核準的鑒定事項中沒有關于患者是否具備臨床出院條件的鑒定,法院委托的事項超出其鑒定范圍,作出的鑒定結論不具備合法性,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二、徐某某系先天性無肛,行造瘺術后攜有造瘺袋,仍需后續治療及專業護理(糞袋處理、皮膚護理),且患兒病情特殊,營養吸收差,抵抗力低,易發生感染,強行讓患兒出院必會給其健康造成損害,故患兒不具備出院條件。綜上,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某某市某某醫院答辯稱:一、原審判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合法的。在原審訴訟中,作為醫療機構的被上訴人已經作出兩上訴人之子徐某某符合出院條件的意見,因兩上訴人認為符合出院條件未經第三方確認,故被上訴人提出對徐某某是否符合出院條件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機構由雙方選擇確定。目前我國沒有規定哪一個機構對病人是否符合出院條件進行鑒定,江蘇省蘇北某某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結論是合法的。況且徐某某自2012年6月25日已在醫院外撫養,客觀上也無需再入院。二、徐某某目前不需要進行專業護理,有關后續治療是需要監護人同意進行人工造瘺術,而我院沒有人工造瘺術的條件,需要到更專業的醫院治療。徐某某在我院的治療終結,符合出院條件,原審判決結果正確,兩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當事人在本院審理期間均未有新的證據提供。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超聲檢查報告單、門診病歷、醫藥費專用收據、圍產保健記錄冊,住院病案資料、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經本院歸納,當事人確認,本案爭議焦點為:兩上訴人之子徐某某是否符合臨床出院條件。
本院認為:住院治療是醫務人員對需要住院的病人(通常病情較重)進行針對性、系統性、連續性的診治,以達到治愈或控制疾病、延長生命的目的。徐某某因先天性消化道畸形(肛門閉鎖),至兒童醫學中心行回腸末端結腸切除術、回腸末端造瘺術后,轉至被上訴人處住院恢復治療,入院時除先天性肛門閉鎖行結腸造瘺術后改變外,還患有新生兒黃疸、上感、腹瀉、喉炎、口腔炎。經被上訴人治療,徐某某體溫正常、平穩,無咳嗽、咳痰,無氣喘、氣促,正常進食、排便,無嘔吐、腹脹,造口周皮膚無皮疹、紅腫。江蘇省蘇北某某醫院司法鑒定所接受原審委托后,對徐某某進行體檢,徐某某顯示神志清楚、自由走動,正常進飲,腹軟,中腹右側腸造口、肛袋,左側直切口愈合,右側隱睪,無肛畸形,左足趾畸形,四肢活動好,雖體質弱,但無住院治療必要,作出具備出院指征的結論,結合徐某某住院病案資料及新華醫院的門診資料,可認定徐某某符合臨床出院條件;由于醫療行為是一種具有高度專業性、相當復雜性并同時具有一定風險性的活動過程,某某法院在審理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時,對醫患雙方因醫療行為發生的爭議,需借助具有專業知識、經驗、技能的專門鑒定機構作出的權威意見和評判結論。本案中,江蘇省蘇北某某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徐某某是否符合臨床出院條件進行鑒定系受原審委托,鑒定程序合法。江蘇省蘇北某某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員具有醫學專業知識、經驗、技能,作出的結論內容詳實、客觀,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兩上訴人未從醫學專業方面提出結論內容明顯依據不足的醫療理論、規范依據,僅以江蘇省蘇北某某醫院司法鑒定所被核準的鑒定事項中沒有關于患者是否具備臨床出院條件為由來否認鑒定結論的合法性理由不能成立。兩上訴人上訴認為徐某某行造瘺術后攜有造瘺袋,仍需住院后續治療及專業護理無相關醫療理論、規范依據,不應采納。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徐某、馬某上訴所稱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應予駁回。據此,依照《中華某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60元,由上訴人徐某、馬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衛平
審判員 吳 玫
審判員 于 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 田 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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