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7-01閱讀量:(1802)
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5)黃民初字第440號
原告:滄州市某某電力物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經理,機構代碼:718**4-X。
委托代理人:曹金祥,河北騰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某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黃驊市。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經理,機構代碼:078**1-4。
原告滄州市某某電力物資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北某某模具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滄州市某某電力物資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河北某某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滄州市某某電力物資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滄州市某某電力物資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河北某某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852元,由原告滄州市某某電力物資有限公司承擔。
審判員 韓景韞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李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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