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5)雙橋民初字第1264號
原告田某某,某某新加坡公司職員。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魏思夢,河北灤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某某,住北京市朝陽區。
本院在審理原告田某某訴被告馮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對被告馮某某的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田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田某某撤回對被告馮某某的起訴。
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100.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鄧立靖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 錢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