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閆某某與河北某某路橋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7-03閱讀量:(1766)
河北省邯鄲縣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邯縣民初字第848號
原告閆某某。
委托代理人韓玉紅,河北萬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某某路橋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市邯山區某某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高世友、姚利軍,河北方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受理原告閆某某與被告河北某某路橋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被告河北某某路橋集團有限公司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其公司住所地為邯鄲市邯山區某某大街61號,該案應由邯鄲市邯山區人民法院管轄,要求將該案移送至邯鄲市邯山區人民法院。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書面施工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河北某某路橋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邯鄲市邯山區某某大街61號,在邯山區轄區內,應由邯鄲市邯山區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應移送至邯鄲市邯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邯鄲市邯山區人民法院審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代麗榮
代理審判員 宋 貞
人民陪審員 裴梓雅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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