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杭州某某物業有限公司與唐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發表于:2015-07-13閱讀量:(1670)
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5)杭余民初字第1128號
原告:杭州某某物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區某某街道某某大道501號某某水景城豪苑20-22幢1-2層水景城會所。
法定代表人:聞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章悅,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郭夢園,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杭州某某物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唐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杭州某某物業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杭州某某物業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杭州某某物業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杭州某某物業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秦海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沈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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