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快遞員工集體偷件,職務侵占罪還是盜竊罪?
發表于:2015-07-13閱讀量:(4007)
近日,廣州白云警方抓獲某快遞公司5名涉嫌盜竊快遞物品員工,該伙嫌疑人在分揀包裹時,從數十元的小飾物到數千元的手機等,看中就拿,有時甚至打開裝有零食的包裹現場分著吃。目前,警方已繳獲的被盜物品達200多件并將這5人依法刑事拘留。對于這5名快遞人員的偷件行為,究竟是構成共同犯罪中的職務侵占罪還是盜竊罪呢?
一、兩罪的概念及對比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盜竊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兩者的共同之處都是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都包含有竊取財物這一行為。但兩者之間也有所區別,主要體現在:
(一)主體不同。職務侵占罪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盜竊罪的主體不需要具有特殊身份,系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都可成為犯罪主體;
(二)客體不同。職務侵占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其對象是所任職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盜竊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包括公私財物,而且多為行為前不為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財物;
(三)犯罪手段不同。職務侵占罪必須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包括秘密竊取、侵吞、騙取等;而盜竊罪則是采用秘密竊取的手段獲取他人財物。
區分兩罪關鍵點在于行為人竊取財物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二、案例分析
小編認為,這5名快遞員工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理由如下:
1、犯罪侵犯的對象:被盜200多件物品,屬于快遞公司的財物。
職務侵占罪中本單位財物,不僅包括本單位擁有所有權的財物,也包括本單位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他人所有的財物。因為處于單位保管或運輸的他人財物一旦毀損或丟失,單位要對他人進行賠償。在此事件中,快遞公司基于快遞合同而合法占有、控制托運人交付的涉案財物,并對財物的丟失承擔賠償責任,涉案財物應視為快遞公司的財物。
2、5名快遞員工竊取財物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職務侵占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可理解為利用主管、管理、經手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
主管=對單位財物有調撥、安排、使用、決定的權力。
管理=具有決定、辦理、處置某一事務的權力,并由此權力而對人事、財物產生一定的制約和影響。
經手=因工作需要在一定時間內控制單位的財物,包括因工作需要合法持有單位財物的便利,不包括因工作關系熟悉作案環境、容易接近單位財物等便利條件。
綜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基于行為人的職責而產生的,是刑法對特定主體實施侵犯單位財產犯罪行為進行單獨評價的基本依據,認定行為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主要看該便利條件是否直接為工作職責內容所包括。本案中,5名快遞員工受快遞公司安排,負責公司快遞包裹的分揀工作,在對貨物進行分揀、掃描過程中,對貨物有一定的管理權和經手權。他們對于公司的快遞物品,利用其管理、經手貨物的便利,實施竊取行為將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完全可以認定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從而構成職務侵占罪。
綜上,這5名涉案快遞員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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