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丁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7-14閱讀量:(1349)
河南省南樂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南民初字第284號
原告楊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章順,南樂縣城關第二法律服務所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某某,女,****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丁光華,河南信語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丁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章順,被告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光華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訴稱,原被告系夫妻關系。2010年11月份經人介紹相識。同年臘月典禮同居。2011年2月21日在南樂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2011年10月13日生男孩楊某某,現隨原告一起生活。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長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子女由原告直接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50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并共同承擔共同債務。
被告丁某某辯稱,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于2009年12月份認識,2010年農歷12月22日典禮同居,2011年2月21日在南樂縣民政局領取結婚證。原被告婚生長子楊某某生于2011年10月13日,原被告婚生次子楊某某生于2013年10月15日。原被告自2013年11月份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丁某某曾于2014年12月23日起訴與原告楊某某離婚,經法院調解,原被告達成和好協議,但調解終結后,原被告仍然分居未能和好。
本院認為,原被告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已生育兩個兒子,雙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雖因生活瑣事發生一些矛盾,但彼此并無大的利害沖突。庭審中被告要求和好的態度誠懇,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的起訴不符合判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因此,本院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應珍惜多年的感情和考慮兩個兒子的利益,給被告一次改正不足的機會,被告應主動做和好工作,爭取重歸于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楊某某要求與被告丁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俊偉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書記員 李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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