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某與鄭某離婚糾紛案
發表于:2015-07-14閱讀量:(2261)
浙江省長興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湖長泗民初字第30號
原告:黃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晶晶,浙江百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某。
原告黃某某與被告鄭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侃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晶晶、被告鄭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某訴稱:2003年,被告鄭某和原告的姐姐相識并訂婚,雙方約定被告入贅到女方家。后原告的姐姐與被告產生矛盾并分手,原告的父母提議讓原告代替姐、姐與被告結婚。原告迫于家庭壓力,于****年**月**日與被告登記結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黃某某。由于原、被告之間的婚姻系、父母包辦,雙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被告對原告多次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無端懷疑原告有外遇,對原告進行言語侮辱等。原告礙、于其父母的壓力并考慮到女兒的成長,一直在勉強維持著這段婚姻。2013年11月,被告在原告父母不在家的情況下毆打原告,后被告離開原告住所,一直未、歸。原告認為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2、婚生女黃某某隨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承擔撫養費每月、600元(自2013年11月起計算至婚生女18周歲止),教育費、醫療費憑發票各半承擔;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鄭某辯稱:原告的訴稱不是事實,被告沒有實施過家庭暴力行為。原告的生活作風有問題,與其他男性有不正當關系。被告不同意離婚。
原、告黃某某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1、婚姻登記審查處理表一份,證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的事實;2、出生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婚生女黃某某于****年**月**日出生的事實。對上述原告黃某某提供的證據,被告鄭某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無異議。本院經審查后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要求,故本院予以認定。
被告鄭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根據上述采信的證據以及到庭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實如下:原告黃某某與被告鄭某于****年**月**日在林城鎮政府登記結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黃某某。婚后,原、被告雙方時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故糾紛成訟。
本、院認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護。原告黃某某與被告鄭某生育一女,夫妻感情基礎較好。夫妻關系的穩固需要夫妻雙方的共同努力,原、被告的婚生女尚未成年,夫、妻雙方理應互敬互愛,相互理解,為孩子的成長創造和諧的家庭環境。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雖存在一定的隔閡,但從法院查明的事實來看,雙方不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夫妻感情未到不可挽回的地步,原告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只要夫妻雙方能夠相互體諒,彼此理解,增加溝通與交流,給予對方一些關心和、愛護,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黃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黃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 侃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蔣健毅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