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李易峰楊洋隱私泄露,是否侵犯了隱私權?
發表于:2015-07-15閱讀量:(3353)
李易峰楊洋隱私泄露的消息在網上鬧得沸沸揚揚,網曝如皋市某女民警家屬濫用職權,泄露李易峰、楊洋兩位藝人的隱私,其中包括二人的身份證號、曾用名、戶籍所在地等信息。在經人勸告后,該女子仍不肯刪除,還留言稱:“我機智機智的查到我兩大男神。”7月9日,江蘇如皋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對外通報,經初查,涉事人員系該局民警女兒(14歲)。目前,該女民警已被停職。
演藝明星雖為公眾人物,也是民法規定的民事主體中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主體資格,因此,他們應當享有一般的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全部民事權利,當然也包括隱私權。那么隱私權包含了哪些內容呢?有以下幾個方面:
1、個人生活自由權
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或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干預、破壞或支配。
2、個人生活情報保密權
個人生活情報,包括所有的個人信息和資料。諸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戀、家庭、社會關系、愛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例如,對公民身體的隱秘部分、日記等不許偷看,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強制披露其財產狀況、社會關系以及過去和現在的其他不為外界知悉傳播或公開的私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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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人通訊秘密權
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及談論的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隱私權制度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與現代通訊的發達聯系在一起的,信息處理及傳輸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個人通訊的內容可以輕而易舉地被竊聽或竊取,因而,保障個人通訊的安全已成為隱私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4、個人隱私利用權
權利主體有權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隱私,以從事各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如利用個人的生活情報資料撰寫自傳、利用自身形象或形體供繪畫或攝影的需要等。對這些活動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隱私的利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例如利用自己身體的隱私部位制作淫穢物品,即應認定為非法利用隱私,從而構成違法行為。
公開了明星們的身份證號、曾用名、戶籍所在地等信息,便是屬于侵犯了個人生活情報保密權。追星需有道,不是了解這顆星星的所有,就能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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