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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15-07-15閱讀量:(2969)
詐騙犯冒充警察親吻女孩,是招搖撞騙罪還是詐騙罪?
7月9日,一段視頻被冠以《疑似汝州執法人員當街做不雅動作與女子調情》的標題在網上發布后,引發社會關注,汝州市執法部門也被卷入輿論漩渦。事后,經過調查得知,兩名涉事男子并非執法人員,而且很可能是假冒警察在當地行騙的犯罪嫌疑人,汝州執法部門只是不幸“躺槍”。
冒充警察玩弄他人,甚至欺騙他人感情,是招搖撞騙罪,還是詐騙罪?下面,小編來分析一下。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詐騙罪,是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兩罪之間的界限在于:
1、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于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并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例如,為了騙取某種政治待遇或者榮譽待遇,甚至為了騙取“愛情”,玩弄異性等。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并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盡管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有上述區別,但在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去騙取財物的情況下,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處理想象競合犯的案件應當按照從一重罪處的原則。
上面這則新聞中,行為人冒充警察親吻女孩,我們可做如下分析:
1、行為人在客體上侵犯的是非財產性利益,因為他騙取的是女孩的感情而非錢財,滿足招搖撞騙罪的客體要件‘
2、客觀方面,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以警察的身份欺騙女孩;
3、經事后查證,行為人并非執法人員,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主體身份為一般主體;
4、在主觀上,行為人的目的顯然是為了玩弄女孩,欺騙其感情,其獲取的是非財產性利益。
可以看出,新聞中詐騙犯的行為符合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因而,小編認為,其行為構成招搖撞騙罪。
故事到這里,小編要提醒各位看客,處在物欲橫流的社會,大家需謹慎。尤其是廣大女性朋友,小心身邊的人和事,謹防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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