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曹某某離婚糾紛一案
發表于:2015-07-20閱讀量:(1768)
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長安民初字第04516號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馮光輝,陜西達明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曹某某。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曹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郭復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其與被告2012年8月相識,同年9月登記結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雙方常因瑣事爭吵,在共同生活中,被告不照顧原告患有智障的兒子,加之被告性格多疑無端生事,與原告其他家庭成員無法和睦相處,致夫妻和感情一直不合,雙方曾兩次去民政局協議離婚,因故未果,現起訴要求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
被告辯稱,與原告婚后夫妻關系較好,后因與原告家庭成員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影響夫妻感情,表示不同意離婚,愿意與原告夫妻和好,繼續生活。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戀愛于2013年9月21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原、被告與原告兩個子女共同居住生活,雙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關系較好,近年因被告與原告其他家庭成員關系不睦,致雙方產生矛盾,原告遂于2014年8月訴至本院要求離婚。庭審中,被告以辯稱為由表示不同意離婚,雙方各執己見,本案調解不立。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戶口本、開庭筆錄等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夫妻間應相互尊重、相互理解以增進彼此感情,原、被告雖系再婚,但婚姻基礎較好,婚后夫妻關系較好,近年因家庭瑣事被告與原告其他家庭成員關系不睦,致雙方產生矛盾,影響夫妻感情。如雙方能坦誠相待,加強溝通交流,協商合理解決家庭矛盾,夫妻關系仍可好轉。庭審中,被告亦表示愿與原告夫妻和好,繼續共同生活,原告仍執意離婚,顯屬不妥。被告亦應端正態度,在共同生活中與原告及其家庭成員相互照顧、相互扶持,和睦相處,合理解決家庭矛盾,共同珍惜婚姻家庭。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0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由原告承擔150元,本院退回原告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郭復萍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書 記 員 韓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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