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祁某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
發表于:2015-07-22閱讀量:(2585)
甘肅省蘭州市七里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七民管字第20007號
原告王某某,男,漢族,住蘭州市安寧區。
委托代理人劉善君,甘肅豪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祁某某,男,漢族,住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
委托代理人楊成銳,甘肅解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祁某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被告祁某某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被告祁某某的居住地在蘭州市城關區某某街111號,而不是蘭州市七里河區某某南路300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蘭州市七里河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經審查,本院認為,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被告祁某某的戶籍所在地為蘭州市城關區某某街111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如下:
被告祁某某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李 欣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滿子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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