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
發表于:2015-07-27閱讀量:(2383)
云南省大姚縣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5)大刑初字第20號
公訴機關大姚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大姚縣,系死者羅某某之父。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某,女,****年**月**日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系死者羅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艾可生(特別授權),云南義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羅某某,系原告人羅某某之爺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系死者羅某某、李某某之長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云南省尋甸縣,系死者李某某之父。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女,****年**月**日生,漢族,無文化,農民,系死者李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特別授權),男,****年**月**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系原告人李某某之子。
被告人席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高中文化,農民,云南省大姚縣人,住大姚縣,公民身份號碼為×××。2014年9月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人王愛明,云南金碧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姚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志華(特別授權),云南金碧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大姚縣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公刑訴(201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某某、楊某某、羅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大姚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躍紅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某的訴訟代理人艾可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羅某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的訴訟代理人楊某某,被告人席某某及其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人王愛明,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姚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張志華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席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造成致兩人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事實、理由成立,應依法治罪。被告人席某某于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積極賠償受害人親屬的部份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附帶民事部份,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被告人席某某負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姚支公司承保了云EJ5590號小型普通客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應在責任限額范圍承擔賠償責任。其提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按照保險條例,席某某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肇事,公司不予賠償;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中的免則條款明確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肇事的,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公司已對條款向投保人做了說明,故公司不負賠償責任的辯解理由。因保險合同是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姚支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才要求被告人席某某在投保單簽字,且未舉證證明在被告人席某某投保時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向席某某進行明確說明,故其辯解理由不成立,應承擔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某某、楊某某、羅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的訴訟請求中合理的部份應予支持,其要求賠償李某某精神撫慰金50000元的訴訟請求,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對其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賠償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4000元和產生的誤工費4000元的訴訟請求,因未提交明確有效的證據,且該費用已部份包含在喪葬費中,故不予支持。羅某某、李某某雖系農村居民,但到城鎮做工多年,居住生活于城鎮達一年以上,其二人的死亡賠償金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某某、楊某某、羅某某、李國柱、李某某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均屬農村居民,按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計算,我省2013年農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費支出為4744元,被扶養人羅某某、楊某某、李某某的扶養年限均是14年,均有3人扶養,每人每年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均為1581元;被扶養人羅某某的扶養年限是5年,兩個扶養人均死亡,每年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為4744元;被扶養人李某某的扶養年限是18年,有3人扶養,每年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為1581元。五被扶養人在前5年中每年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總額累計為11068元,已超過6324元,只能以4744元的總額按比例分配五人每年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羅某某、楊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每人每年677.71元,被扶養人羅某某每年2033.13元。被扶養人羅某某、楊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后面9年中每年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總額累計為6324元,已超過1580元,按總額4744元平均四人分配,每人每年1186元。被扶養人李某某的最后四年,每年1581元,未超過總額,按實際應賠償數額計算。綜上所述,結合本案實際,認定羅某某的喪葬費為24498.50元,李某某的喪葬費為24498.50元,摩托車損失2000元,鑒定費1100元,屬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某某、楊某某、羅某某、李某某可以主張的羅某某的死亡賠償金497927.93元[死亡賠償金464720元(23236元×20年)+被扶養人羅某某的生活費14062.55(677.71元×5年+1186元×9年)+被扶養人楊某某的生活費14062.55(677.71元×5年+1186元×9年)+被扶養人羅某某的生活費5082.83元(2033.13元×5年÷2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可以主張的李某某的死亡賠償金504251.93元[死亡賠償金464720元(23236元×20年)+被扶養人李某某的生活費14062.55(677.71元×5年+1186元×9年)+被扶養人李某某的生活費20386.55(677.71元×5年+1186元×9年+1581元×4年)+被扶養人羅某某的生活費5082.83元(2033.13元×5年÷2人)],上述合計1054276.86元。應先由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姚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110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合計112000元,還余942276.86元,由被告人席某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659593.80元,因被告人席某某同時還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應由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姚支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200000元,還余459593.80元由被告人席某某負責賠償。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不受不法侵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十五條(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個月,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立之日起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某某、楊某某、羅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因羅某某、李某某死亡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摩托車損失、鑒定費共合計1054276.86元,由附帶民事被告人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姚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人民幣11200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人民幣200000元,合計賠償312000元;由被告人席某某賠償人民幣459593.80元,扣出已先行支付240388元,還應賠償219205.80元(限本判決生效一個月內執行)。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某某、楊某某、羅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金梅
審 判 員 范繼平
人民陪審員 劉爾金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書 記 員 趙開軍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