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吳某某訴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
發表于:2015-07-28閱讀量:(1877)
民事裁定書
(2014)城民一初字第323號
原告吳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秉明,甘肅正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趙某某,甘肅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受理原告吳某某訴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已解除,不存在租賃合同關系,根據相關規定,本院沒有管轄權,要求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蘭州市安寧區人民法院審判。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已經法院解除,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欠款屬債權債務關系,被告現居住蘭州市安寧區某某街道橋頭社區居委會北某某路364號1402室。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有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案本院沒有管轄權,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被告李某某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蘭州市安寧區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屈超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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