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與羅某某離婚糾紛一審
發表于:2015-07-28閱讀量:(2161)
民事判決書
(2014)崆民初字第91號
原告周某,女,生于****年**月**日,漢族,中專文化,平涼市城鎮居民。
委托代理人徐強,甘肅勝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羅某某,男,生于****年**月**日,漢族,高中文化,平涼市崆峒區農民。
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原告周某與被告羅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張博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強、被告羅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訴稱,原被告于2005年經人介紹相識,2007年9月25日登記結婚。2009年3月30日生育女孩羅某某。原被告在相識期間感情尚好,但婚后被告的態度出現反差,對原告及家人的生活不予照顧,毫無擔當。2013年5月之后,隨著婆媳關系的惡化,被告對原告的態度變本加厲,偶有爭吵被告便對原告拳腳相加,對此,原告一直忍氣吞聲,獨自承擔。2013年12月10日,被告再次因生活瑣事毆打原告,致原告腿部、頸部多處軟組織損傷。綜上,被告多次毆打原告的行為已構成《婚姻法》規定的“家庭暴力”,屬法定離婚情形。因此,現原告認為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再無和好可能,遂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孩羅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700元;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羅某某辯稱,原告所述結婚時間及婚后生育情況屬實。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雖有爭吵,但我并未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現原告起訴要求離婚,我認為我們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希望原告給我們一次和好的機會,我有不對的地方可以改正。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婚姻證明1份。
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
在庭審質證中,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無異議,本院當庭予以認定。
依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及原被告的陳述,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實:
原被告于2007年9月25日登記結婚。2009年3月30日生育一女孩羅某某。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致夫妻關系不睦。2013年12月10日,原被告再次因瑣事發生吵架。原告遂訴諸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孩羅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700元;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本院認為: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原被告自愿登記結婚,且婚后生有子女,有一定的婚姻基礎。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后缺乏溝通,不能相互諒解,致原告提出離婚。庭審中,原告陳述被告多次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之事實,其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實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確認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應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有無和好等幾方面綜合判斷。因此,原告要求離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中準予離婚的條件。為此,只要雙方本著一份寬容之心,加強溝通,相互理解,互諒、互讓,認真反思,還是能夠共同生活的。據此,為維護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周某與被告羅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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