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訴晏某某離婚糾紛案
發表于:2015-07-29閱讀量:(1938)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芒民一初字第47號
原告張某某,女,漢族,云南省芒市人。
委托代理人浦仕俊,云南泰恒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被告晏某某,男,漢族,云南省芒市人。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晏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浦仕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晏某某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1年,在村里舉辦了結婚儀式后雙方即在一起共同生活。2007年9月19日,補辦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雖然一般,但生活一直較為平靜。原告與被告共同生活期間,共同生育長女黃某甲、次女黃某乙。原、被告婚后共同建蓋房屋一套(有房產證及土地證),價值約20余萬元;原被告除務農外還承攬工程,目前購置的裝載機等工程機械價值約10萬余元;茶葉地、林地約6畝,價值約4萬余元,汽車一車輛價值約1萬余元,此外還有未收回的工程款若干,家具家電及其他財產等。上述共同財產價值總計350000以上,平均分割原告應分得價值約170000元。從2010年后,被告無端懷疑原告對其不忠,有外遇,致夫妻感情惡化。2013年被告開始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并在外與其他女性有不正當關系。隨著時間推移,被告在外與的生活越來越不檢點,回家后還向原告炫耀;對原告的家庭暴力也越來越頻繁,越來越暴力,致原告不敢在家生活,長期躲到外面,以逃避被告的家庭暴力。現原告與被告之間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長女黃某甲現年13歲,撫養費計算至18歲為5年×12個月×600元/月=36000元;次女黃某乙現年6歲零3個月,撫養費計算至18歲為141個月×600元/月=84600元,撫養費總計120600元,原、被告應各承擔60300元。原告應得部分,原告自愿充作兩個女兒的撫養費,剩余部分原告自愿放棄分割,由被告和兩個女兒共同管理使用。現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一、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二、女兒黃某甲、黃某乙由被告撫養,兩個女兒至18歲的撫養費按每人每月600元計,總計120600元,原、被告應各承擔60300元;三、夫妻共同財產總價值約35萬以上,原告應分得夫妻共同財產價值約170000元;四、原告應承擔的撫養費原告自愿用應分得的夫妻共同財產充抵,剩余部分原告自愿放棄,由被告及兩個女兒共同管理使用;五、允許原告隨時探視兩個女兒。
本院認為,被告與原告在共同生活過程中,產生矛盾后,未進行積極有效的溝通交流以化解矛盾,而是簡單的對原告施以家庭暴力,給原告在精神、生活等方面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對原告張某某的離婚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晏某某解除婚姻關系。
二、共同生育的女兒黃某甲、黃某乙由被告晏某某撫養,原告張某某不承擔撫養費。
三、夫妻共同財產:磚木結構房屋一幢、汽車一輛、裝載機二臺、茶葉地及山林約六畝歸被告晏某某所有。
四、原告張某某對女兒黃某甲、黃某乙享有合法的探視權。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50元,由原告張某某承擔(已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提交副本,上訴于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若有新證據與上訴狀一并提交。
審 判 長 羅喬文
審 判 員 包廣科
人民陪審員 段生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書 記 員 孔億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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