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羅某某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7-29閱讀量:(197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4)鄂大冶刑初字第00366號
公訴機關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葉某,無業。
委托代理人汪幫華,湖北維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授權。
被告人羅某某,農民。2014年5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辯護人石義天,湖北太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大冶市人民檢察院以冶檢公訴刑訴(2014)2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葉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大冶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芳梅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幫華、被告人羅某某及其辯護人石義天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大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月16日晚,被告人羅某某因對葉某上門討債威脅家人懷恨在心,指使衛某邀約幾名社會青年,在大冶市金牛鎮十字街燒烤攤將葉某砍傷。經鑒定,葉某的人體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羅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并提供了相關證據證實。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葉某訴稱:被告人羅某某持刀將其砍傷,請求判令被告人羅某某賠償醫療費8922.76元(已扣減大冶市人民醫院醫療費3791.75元)、誤工費15000元、護理費1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元、營養費3000元、交通費1000元、食宿費400元、后期治療費10000元,合計人民幣56322.46元。
被告人羅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表示愿意賠償原告人葉某的經濟損失。
辯護人石義天提出,本案中原告人存在重大過錯;被告人羅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確有悔罪表現,且系初犯、偶犯;同時,被告人羅某某親屬積極支付原告人的醫療費。綜上,請求對被告人羅某某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份,被告人羅某某得知妻子張某向大冶市金牛鎮艾滋病患者葉某借款9000元未還而遭到葉某上門討債威脅家人后,遂懷恨在心。同年1月16日晚9時許,被告人羅某某指使衛某(另案處理)邀約他人對葉某實施報復。爾后,被告人羅某某等人攜帶砍刀等工具在金牛鎮十字街一燒烤攤找到葉某,便上前圍住葉某等人,被告人羅某某朝葉某臉部扇打耳光并持刀砍葉某,葉某在反抗過程中左手被羅某某砍傷,后被告人羅某某等人逃離現場。經大冶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葉某左手刀砍傷,造成左手大拇指內側麻木,掌指關節、指間關節活動明顯障礙,不能對指與握物,其人體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被告人羅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羅某某的親屬支付葉某在大冶市人民醫院住院期間的全部醫療費3791.75元、在大冶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期間的部分醫療費4000元,合計人民幣7791.75元。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人口信息情況,證實被告人羅某某的年齡、身份等情況。
2、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證實案件線索來源及被告人羅某某的歸案經過。
3、證人陳某的證言:案發當晚,我和葉某在大冶市金牛鎮十字街燒烤攤吃飯時,十幾名男青年持刀將我們圍住,為首的男青年打了葉某一巴掌,然后持刀砍葉某,后我看見葉某的手在流血。
4、證人周某的證言:案發當晚,葉某和陳某在我的燒烤攤吃飯時,一名青年持刀趕來砍葉某,葉某拿著鋼筋去擋,后該青年逃離現場。
5、證人張某的證言:葉某到我家討賬時對我家人進行威脅,后又與我丈夫羅某某發生爭執。案發次日,我才知道丈夫將葉某砍傷。
6、被害人葉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案發當晚,我和陳某在金牛鎮十字街燒烤攤吃飯時,張某的丈夫持刀趕來將我砍傷,對方有十幾名男青年。
7、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和辯解,供認上述犯罪事實。
8、大冶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害人葉某的人體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
以上證據相互印證,被告人羅某某及辯護人石義天均無異議,予以確認。
庭審中,辯護人石義天提供下列證據:
1、醫院收費票據,證實被告人羅某某的親屬支付原告人醫療費情況。
2、證明,證實被告人羅某某的個人表現情況。
以上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公訴人、原告人葉某均無異議,予以確認。
另查明:原告人葉某受傷后,于2014年1月16日至18日在大冶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天,醫療費為3791.75元,醫囑留陪護理;被告人羅某某的親屬已支付住院期間的全部醫療費。2014年1月17日至3月12日,原告人葉某在大冶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54天,醫療費為7959.96元,住院期間醫囑留陪護理;出院醫囑:建議休息3個月、加強營養;被告人羅某某的親屬已支付住院期間醫療費4000元。2014年1月19日,原告人葉某在藥店購買藥品支付費用600元;5月5日,支付門診費用352.8元;9月15日,支付鑒定掛號費10元。
庭審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葉某提供下列證據:
1、身份證,證實原告人葉某的身份情況。
2、住院病歷及醫療費發票,證實原告人葉某因傷住院治療及支付醫療費情況。
3、交通費發票,證實原告人葉某支付交通費573.6元。
以上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被告人羅某某均無異議,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故意傷害公民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羅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羅某某的親屬已賠償原告人葉某部分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石義天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辯護人石義天提出本案中被害人存在重大過錯,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對該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羅某某的犯罪行為致原告人葉某身體遭受傷害,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葉某請求賠償醫療費8922.76元、營養費3000元,均屬合理損失,應予支持。原告人葉某請求賠償誤工費15000元,經查,原告人葉某住院治療56天,出院醫囑建議休息3個月,誤工費可參照湖北省農業居民年平均工資收入標準計算,實際誤工費為9477元;請求賠償護理費15000元,經查,原告人住院治療56天,護理人員工資可參照湖北省服務行業年平均工資收入標準計算,實際護理費為3990元;請求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元,經查,原告人住院治療56天,實際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800元;請求賠償交通費1000元,經查,原告人因傷治療期間實際交通費為573.6元。原告人葉某請求賠償食宿費,因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請求賠償后續治療費,因未提供證據證實,亦不予支持。綜上,原告人葉某的經濟損失為人民幣28763.36元,扣減被告人羅某某的親屬已支付醫療費4000元,實際經濟損失為人民幣24763.36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二款,《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羅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止);
二、被告人羅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葉某經濟損失人民幣24763.36元,定于本判決生效后一月內付清;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林玲
人民陪審員 劉軍
人民陪審員 劉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王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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