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與李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7-30閱讀量:(1576)
湖北省鄖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鄖縣民一初字第00274號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徐祖群,湖北漢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甲。
原告周某訴被告李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審判員蘭苗苗適用簡易程序,于3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祖群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甲依法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訴稱:我與被告李某甲于1999年經人介紹認識后開始同居生活,2000年*月*日生一女孩李某乙,2005年*月*日生一男孩李某丙,2010年12月1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由于我與被告相識時年齡小,沒有感情基礎,性格不合。婚后,我們經常因家務瑣事發生爭吵、打架。2011年10月份,我與被告發生爭吵、打架后,我便回娘家居住,雙方一直分居至今,現我與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請求法院判令我與被告離婚;女孩由我撫養,男孩由被告撫養;訴訟費由我與被告分擔。
被告李某甲未答辯,亦未到庭參加訴訟。
經審理查明:原告周某與被告李某甲于1999年經人介紹認識后開始同居生活,2000年*月*日生育一女孩李某乙,2005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李某丙,2010年12月1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婚后雙方夫妻感情一般。現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諸法院請求與李某甲離婚。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法律依據。庭審中,原告周某提交兩份其代理人徐祖群與被告李某甲的通話記錄,擬證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雙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原、被告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亦生育一兒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礎,雙方應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現原、被告雖因家務瑣事產生矛盾,但只要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溝通,相互理解,自覺改正自身缺點,夫妻感情仍有進一步加深之可能。因此,周某請求離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周某與被告李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周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蘭苗苗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書 記 員 曹添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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