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云南某某石業集團有限公司與李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發表于:2015-07-30閱讀量:(1919)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昆民二終字第197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云南某某石業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師亞仙、邵巍仆,云南新洋務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楊沾鈺,男,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云南某某石業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不服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2013)盤法民一初字第2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確認如下法律事實:2012年3月14日李某到云南某某石業集團有限公司工作,擔任集團公司林產業公司統計職務,試用期2012年3月14日至6月15日,試用期工資每月2500元,轉正后工資每月2800元。原被告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購買社會保險。被告工作至2012年12月14日離職,并與原告辦理了工作交接手續。實際領取工資為2012年3月1586.70元,4月2655.30元,5月2746元,6月2837.70元,7月2887.60元,8月3016.20元,9月2972.60元,10月2662.90元,共計21365元,2012年11月及12月的工資3841元未領取。被告向盤龍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裁決后,原告對仲裁裁決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自2012年4月14日至2012年12月14日的二倍工資差額26144元。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訴人主張系被上訴人以正在辦理退休手續為由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但對該項主張上訴人并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實,故上訴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對該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因上訴人對一審判決確認雙倍工資差額的計算時間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2012年12月14日止及金額為22303元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認定。綜上,上訴人的上訴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由上訴人云南某某石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思予
審 判 員 劉 華
代理審判員 秦 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龔有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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