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兒童被留車內事件,粗心家長是否應為此擔責?
發表于:2015-07-30閱讀量:(2591)
7月23日,陜西富平又發生一起5歲女童被忘車內事件,送醫后,孩子出現接近腦死亡的癥狀。據記者統計,今年發生的類似事件至少12起,有9起發生在父母的私家車內。有不少律師建議“馬大哈”家長應被追究刑責,他們的行為已經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那么這些家長究竟要不要為自己的監護失職擔責呢?
一、罪名介紹
(一)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
過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
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
(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生命權=自然人以其生命維持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具有社會危害性,應該接受處罰。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過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
構成本罪,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素:
(1)客觀上必須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后果。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為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
(3)從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間接的因果關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三)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有期徒刑≤七年;
情節較輕的,處有期徒刑≤三年。
二、案情分析
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孩子的死亡是由于家長的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導致的,所以家長的行為顯然已經具備過失致人死亡的條件,按照我國法律,理應追究家長的刑事責任。
但是關注已經發生的幾起事件的事后追責,可以發現,如果事故是發生在校車內,園長、接送老師、司機等作為責任人,都會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并被法院判刑,幼兒園也會被要求停業整頓,而是如果是因父母的疏忽大意被遺忘在私家車,即使造成孩子死亡,作為監護人的父母或者看護的長輩卻無一例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實際生活中,由于這種過失是親人之間導致的,會因為親人這層特殊關系而被放棄追責。在陜西的這起案例中,爺爺奶奶因疏忽大意導致孩子死亡,可孩子的父母幾乎不可能將兩位老人告上法庭。
同樣因為傳統道德、家庭觀念等因素,在中國,未成年人監護一直被當做比較私人的事情,公權力一般不會過多介入。在普通人和執法部門看來,孩子發生了這樣的悲劇,父母已經遭受了巨大打擊和痛苦,屬于受害一方。輿論和執法部門都不會去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因此法律規定和實踐差別很大。
因此,雖然這樣的疏忽大意付出了生命的代價,但因為親人的特殊關系,父母以及長輩幾乎不會因為自己的失職被判處刑罰,或者剝奪監護權。
成長的過程,需要父母的呵護,更需要法律的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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