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8-03閱讀量:(1843)
山東省鄒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鄒民初字第24號
原告焦某某。
委托代理人樊忠欽,山東梁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貞,山東梁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華某某。
被告某某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州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于某某,該公司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焦某某與被告華某某、某某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州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請,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焦某某申請撤回起訴,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自己權利作出的處分,且未損害國家、集體及他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財產保全費220元,共計370元,由原告焦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王 芳
審 判 員 梁姍姍
人民陪審員 徐 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趙迎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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