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8-10閱讀量:(1989)
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濟民二撤仲字第19號
申請人(原仲裁申請人):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仲赪,山東民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
被申請人(原仲裁被申請人):山東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寧市高新區某某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徐曉,山東文思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陳某某與被申請人山東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寧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濟仲裁字(2014)第9號仲裁裁決,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陳某某稱:申請人于2010年5月28日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申請人購買某某嘉園小區B6幢01單元10層1801號房,被申請人應于2011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逾期承擔違約責任,合同同時對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方法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申請人依約付款,但被申請人因其單方原因至今未交房,雙方多次協商未果,申請人依據合同仲裁條款申請仲裁,請求仲裁裁決被申請人承擔2011年5月31日至2013年12月30日期間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258801.1元。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14年1月1日后的違約責任保留繼續追償的權利。經仲裁委裁決,申請人認為仲裁委作出的濟仲裁字(2014)第9號裁決存在以下問題:一、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1、該案在仲裁委開庭三次,被申請人共委托了5名代理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最多委托2名代理人。另外,在該裁決中,被申請人的代理人只寫了徐曉一人,顯然程序不合法。2、根據仲裁委仲裁規則第46條的規定,庭審結束后,雙方不得再提供相關證據。2014年2月24日仲裁庭第一次開庭,已經走完庭審調查、庭審辯論、征詢雙方最后意見階段,也就說明庭審已經結束,但被申請人于2014年7月8日又提供了關于租金的鑒定申請,并得到仲裁委的支持,顯然違反法定程序。3、根據仲裁委仲裁規則第55條的規定,仲裁庭組成三個月后,應做出仲裁裁決,需要延長時間的,需要請求仲裁主任才能延長。該案在2014年1月14日告知雙方組成仲裁庭,但在2014年11月24日仲裁委才出裁決,且在卷宗材料中,沒有任何申請延期并得到批準的手續,顯然違反法律程序。4、該裁決書第7頁,仲裁費裁決申請人承擔8685元,被申請人承擔2632元,因全部由申請人先期墊付,故仲裁被申請人需向申請人交付8685元,此處明顯錯誤,按照該仲裁裁決,應向申請人交付2632元,根據仲裁委仲裁規則第59條規定,對裁決書中的錯誤,仲裁庭應當作出補證,但仲裁庭至今沒有補證,顯然違反法定程序。二、仲裁裁決存在枉法裁決行為。該裁決書第6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16、17條的規定,以租金標準確定損失,但該法規第17條規定,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損失賠償計算方式,違約金數額或損失賠償才可以參照租金標準確定。該案中,雙方的購房合同第9條明確約定了逾期交房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方法,顯然該案不能引用上述法規第17條裁決,該裁決是明顯錯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三)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六)仲裁有枉法裁決行為的。故申請人提出上述申請,請求撤銷仲裁委濟仲裁字(2014)第9號裁決書。
被申請人某某公司答辯稱:仲裁委作出的(2014)第9號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合法有效,適用法律正確,仲裁程序完全符合仲裁法及仲裁規則的規定,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條規定可申請撤銷裁決的事由。陳某某申請撤銷事由依法均不能成立,本院應予以駁回。具體理由如下:1、答辯人與陳某某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仲裁糾紛,經三次開庭審理,答辯人每次委托參加庭審的訴訟代理人人數均不超過兩人,在每次開庭前,由于答辯人委托的代理人不能按時參加庭審,答辯人只好另行委托代理人參加庭審,并在開庭前將變更后的授權委托書提交了仲裁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答辯人可以對訴訟代理人的權限進行變更或者解除,在訴訟代理權未變更、解除前,委托訴訟代理人已經實施的訴訟代理行為仍然有效。2、仲裁法及仲裁委仲裁規則均沒有對舉證期限及當事人提出司法鑒定期限進行限制性規定。另外,答辯人在向仲裁庭提出司法鑒定申請之前,雙方當事人既沒有約定最遲舉證期限,仲裁庭也未指定最遲舉證期限,故被申請人在2014年7月8日提出的司法鑒定申請行為以及仲裁庭依據答辯人的申請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的行為,不存在違反仲裁程序之處。3、在第一次開庭后,答辯人及時與陳某某取得了聯系,并多次與其進行溝通,雙方均表示出和解意愿。為此,答辯人于2014年3月6日向仲裁庭提交了延期審理申請書,仲裁庭并于審限屆滿前經主任批準辦理了延期手續,符合仲裁規則第43條的規定,不存在程序違法之處。4、對于裁決書中“本案仲裁費用11317元(申請人已墊付),由被申請人承擔2632元,申請人承擔8685元。被申請人在向申請人陳某某支付上述逾期交房違約金時須加付仲裁費用8685元”,對其中“加付仲裁費用8685元”應為“加付仲裁費用2632元”,此處實屬筆誤,結合上下文,雙方當事人對“被申請人在向申請人陳某某支付上述逾期交房違約金時須加付仲裁費用應為2632元”理解完全一致,不存在任何分歧,因此答辯人沒再向仲裁庭申請補正。更何況,仲裁庭對數字錯誤沒有進行補正并不屬于仲裁程序錯誤。5、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不存在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對于陳某某提出的該案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之規定,是對仲裁庭法律適用的異議,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條規定的申請撤銷裁決的事由。綜上,請求駁回申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在仲裁審理期間,雖然被申請人先后委托多名代理人參加庭審活動,但每次庭審訴訟的代理人均不超過二人,仲裁庭以最后一次開庭時參加訴訟的代理人確定為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并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的規定。在仲裁審理期間,被申請人提出鑒定申請,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事實決定鑒定與否,且鑒定問題為案件實體問題,并非程序問題。關于本案仲裁審理超審限問題,經本院調取仲裁副卷核實,仲裁委已按仲裁法及仲裁規則的相關規定辦理了該案的延期審理手續,不存在案件違法超期問題。關于仲裁員是否枉法裁決問題,本院認為,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事實適用法律,且適用法律問題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應予撤銷裁決的情形,在申請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仲裁員存在枉法裁決行為的情況下,認定仲裁員存在枉法裁決行為,證據不足。關于仲裁裁決存在筆誤問題,結合仲裁裁決上下文內容可以確定,申請人雙方對“被申請人在向申請人陳某某支付上述逾期交房違約金時須加付仲裁費用應為2632元”的理解不存在任何分歧,仲裁裁決在仲裁費的承擔敘述中存在筆誤,不屬于程序違法問題。綜上,申請人認為仲裁裁決程序違法、仲裁員存在枉法裁決行為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陳某某的申請。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申請人陳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胡玉松
審 判 員 崔 英
代理審判員 董 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仙金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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