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8-17閱讀量:(1547)
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聊商初字第8號
原告:聊城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某某路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顏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龐峰,該公司客戶經理。
被告:聊城市某某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經濟開發(fā)區(qū)某某工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馬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瑞忠,山東榮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許慧,山東榮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聊城市某某管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經濟開發(fā)區(qū)某某辦事處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被告:張某某。
被告:桑某某。
被告聊城市某某管業(yè)有限公司、張某某、桑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賈慶玉,山東智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聊城某某物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某某路董某某綜合市場。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長。
被告:張某某。
被告:張某某。
被告:張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審理聊城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聊城市某某機械有限公司、聊城市某某管業(yè)有限公司、聊城某某物資有限公司、張某某、桑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李某某、李某某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以與被告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對各被告的起訴。被告聊城市某某機械有限公司自愿承擔本案的案件受理費和財產保全費。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被告聊城市某某機械有限公司自愿承擔案件受理費和財產保全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聊城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對各被告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4288元,減半收取17144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聊城市某某機械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周鳳魁
審 判 員 徐紅杰
人民陪審員 魏新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肖軍輝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