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梁某某與梁某某、梁某某贍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17閱讀量:(2182)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聊東民初字第1324號
原告梁某某,男,居民。
委托代理人楊玉廣,聊城高新志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某,男,居民。系原告之長子。
委托代理人王洪剛,山東光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梁某某,男,居民。系原告之次子。
原告梁某某與被告梁某某、梁某某贍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楊玉廣,被告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洪剛,被告梁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夫妻二人育有兩個兒子,長子梁某某,次子梁某某。兩個兒子均是我們夫妻二人的親生子并由我們撫養成人,現妻子已去世。被告梁某某強行將原告分得的宅基蓋上房子出租出去,致使原告無家可歸,原告被迫無奈在于集鎮席廟村租住不到20平方米的舊房居住,靠加工燒餅維持生計。現原告已年邁多病,急需被告履行贍養義務,被告梁某某尚能主動履行贍養義務,而梁某某不但不履行贍養義務,還強占原告的財產。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費用650元,醫療花費被告承擔,被告梁某某返還北鄰苗鳳田、南鄰楊小林、西為公路原告的宅基地并提供住房兩間,二被告輪流護理原告,訴訟費用被告承擔。
被告梁某某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我一直履行著贍養老人的義務,我經常給原告購置生活用品,原告的新農合醫療費款也是我給原告交的。原告所述我強占的宅基是村委會分給我本人的,該房屋由我出資建造,與原告無任何關系。原告有土地耕種并做生意,我的家庭經濟條件不好,無力為原告提供更高要求的贍養條件。如老人生病住院,我同意與被告梁某某共同承擔醫療費用并輪流護理照料原告。
被告梁某某辯稱:按照法律規定,我應盡的義務我都會盡到,同意原告的訴求。
查明:原告梁某某與其妻(已去世)婚生二被告,二被告均為二原告親生子并由原告撫養成人。原告梁某某自己有2.2畝家庭聯產承包的責任田,每年每畝糧食補貼190元,每月領取75元養老金,現原告在于集鎮席廟村租他人門面房做打燒餅生意,每月收入600元。原告現在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區鳳凰街道辦事處周店村現有兩處宅基,該兩處宅基上現有房屋因未及時修繕,均無法居住。原告要求被告梁某某返還北鄰苗鳳田、南鄰楊小林、西為公路原告的宅基地,被告梁某某不予認可。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存卷佐證,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被告梁某某、梁某某均由原告撫養成人,作為親生子女理應對父母盡贍養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對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每月給付650元生活費的訴求,因原告現有生活水平已達到農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原告要求二被告每月支付650元的生活費用偏高,以被告每人每月支付100元為宜。對于原告今后的醫療花費,應由二被告承擔并對原告進行輪流護理。因原告現有房屋已無法使用,被告梁某某現租房居住的實際狀況,被告梁某某應在其現居住的院落內本著方便生活的原則為原告提供住房一間。原告要求被告梁某某返還北鄰苗鳳田、南鄰楊小林、西為公路原告的宅基地,被告梁某某不予認可。梁某某稱該宅基地是周店村民委員會分給被告梁某某的宅基,該宅基上建有的房屋是被告梁某某自己出資建設的。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該處宅基歸原告所有,對原告要求被告梁某某返還北鄰苗鳳田、南鄰楊小林、西為公路的宅基地的訴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判決如下:
一、被告梁某某、梁某某每人每月給付原告梁某某生活費100元(第一次給付的日期為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2015年4月14日至2016年4月13日的生活費用,今后每年4月13日支付下一年度生活費用)。
二、被告梁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為原告梁某某在自己現居住的院落中提供住房一間。
三、原告梁某某今后生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時由被告梁某某、梁某某輪流護理并平均承擔醫療費用。
四、駁回原告梁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梁某某、梁某某均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肖寶昌
人民陪審員 張 偉
人民陪審員 李玉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鄭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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