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與姚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17閱讀量:(1369)
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臨羅民一初字第3105號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洛蘭,山東隆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姚某某。
原告李某與被告姚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黎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洛蘭、被告姚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 告李某訴稱,原、被告于2005年相識,××××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姚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經常吵鬧,被 告脾氣暴躁,對家庭不負責任,不理家務,對原告和孩子不管不問。原、被告自2013年6月份分居至今,感情已經破裂,無和好的可能。為此,請求法院判令 原、被告離婚,婚生男孩姚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
被告姚某某辯稱,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因為被告經常上班,對孩子的照顧相對較少,但被告所賺取的工資都用于家庭開支。原、被告雙方并沒有分居,一直居住在一起,被告不同意與原告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2005年相識后自由戀愛,××××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姚某乙。婚后雙方當事人偶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致使夫妻關系不和睦,為此成訴。
上述事實,根據原、被告的陳述及庭審調查所認定,現均收集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已經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雙方雖因家庭瑣事產生分歧,但尚不危機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互諒互讓,相互理解,仍有和好的可能。況且婚生男孩尚年幼,需要父母的共同呵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李某與被告姚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兆利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陳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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