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與李某某、張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17閱讀量:(1476)
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臨蘭民初字第6902號
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依忠,山東銘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
被告張某,成年。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凌宗欣,山東鼎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住所地臨沂市蘭山區某某路某某號。
負責人李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夏繼友,山東鼎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李某某、張某、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依忠,被告李某某、張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凌宗欣,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繼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被告李某某駕駛登記在被告張某名下的小型轎車與原告劉某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及車輛部分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被告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40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某某、張某共同辯稱,原告所訴事實清楚,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在保險范圍內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超出部分被告愿意承擔。在原告治療過程中,被告為其支付了醫療費64610.7元,該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支付給被告。在原告治療過程中被告多次支付給原告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24000元,該費用應在保險范圍內支付給被告。在本次事故中被告張某名下的車輛,維修花費11570元,此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支付給被告。
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3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屬實,根據合同約定在投保車輛提供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在法庭依法確認的前提下,我公司同意承擔原告合理的損失,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程序性費用。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6日0時30分許,被告李某某駕駛魯Q×××××小型汽車,沿工業一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蘭山區工業一路大城后村左轉彎時,與沿工業一路由北向南行駛的原告劉某某駕駛的無牌普通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劉某某受傷,車輛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經現場勘查,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第20130906223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劉某某無事故責任。原告劉某某受傷后被送至2013年9月5日-2013年10月4日期間在臨沂市中醫醫院住院治療29天,后因左脛骨骨折不愈合于2014年8月28日2014年9月7日期間在臨沂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0天,共計支出住院、門診醫療費計66365.7元(其中,被告李某某為原告墊付醫療費64610.7元)。原告住院期間由其親屬李寶偉護理。原告傷情經山東醫專附屬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損傷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損失日為自受傷之日起至傷殘評定前一日止,再次手術取出內固定物的費用約需8000元。原告支出鑒定費1010元。
另查明,被告張某系魯Q×××××小型汽車的車主,該車在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3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上述事實,主要根據原、被告陳述、舉證、質證,并經庭審調查所證實,有關證據均已收集、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駕駛小型汽車與原告劉某某駕駛的無牌普通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劉某某受傷,車輛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劉某某無事故責任,以上事實,有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為證,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李某某、張某應對原告劉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的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作為肇事魯Q×××××小型汽車的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應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對被告李某某、張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向原告進行賠償。原告因傷致殘持續誤工,其主張14月的誤工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時因其僅提交工資結算表,未提交勞動合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停發工資證明等證據,不足以證實其關于誤工費賠償標準的主張,本院酌情按照無固定收入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計14個月×30天×77.44元/天=32524.8元。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數額過高,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原告主張的護理費,結合護理人員的戶籍性質,應計算為77.44元/天×39天=3020.2元。原告未提交車輛損失評估報告、受損車輛維修發票,不足以證實其車輛的實際損失,故本院對此主張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證據充分后另行主張。被告李某某、張某主張在原告治療過程中多次支付給原告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24000元,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證實,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劉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支出的醫療費66365.7元、應得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170元、后續治療費8000元,計75535.7元,由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0000元、在商業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65535.7元;
二、原告劉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應得的傷殘賠償金56528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誤工費32524.8元、護理費3020.2元、交通費1000元,計95073元,由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
三、原告劉某某因交通事故支出的鑒定費1010元,由被告李某某、張某負擔;
四、原告劉某某返還被告李某某、張某為其墊付的醫療費64610.7元;
五、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內履行完畢。
案件受理費3100元,由被告李某某、張某負擔。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連瑞
審 判 員 王 麗
人民陪審員 呂悅華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代書 記員 崔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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