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18閱讀量:(1369)
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東刑初字第39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13年9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辯護人韓念壯,山東舜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檢察院以日東檢公訴刑訴(2013)5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費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秦某及其辯護人韓念壯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7月26日1時許,被告人秦某無證酒后駕駛魯L×××××號牌摩托車沿日照市東港區黃海三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日照市火車站路段時,與路沿石相撞,致摩托車乘車人劉某某顱腦損傷死亡。被告人秦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秦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秦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沒有提出異議,且有證人潘某、張某等人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乙醇檢驗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秦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被告人秦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十三萬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賠償協議書,諒解書,收到條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秦某的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秦某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2、被告人秦某系過失犯罪,系初犯、偶犯,一貫表現良好,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侵犯了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屬情節特別嚴重,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秦某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秦某的辯護人關于其“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諒解”的辯護意見正確,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秦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對其適用緩刑。考驗期內應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員 潘 濤
人民陪審員 萬德林
人民陪審員 辛 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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