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管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18閱讀量:(1638)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新民初字第1645號
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尹成剛,山東仁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管某,女。
法定代理人管慶利。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管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侯文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被告經常因瑣事與原告吵架,并打罵原告并毀壞家庭財務,2015年4月3日原告從家中搬出并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撫養,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管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4月經人介紹認識,2007年10月29日進行結婚登記并過門同居生活,2009年1月6日生育女孩李某甲,現跟隨原告生活。原告主張被告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癥,脾氣暴躁,經常打罵原告并毀壞家中財物,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結婚,婚姻基礎、婚后感情一般。原告主張因被告患精神分裂癥打罵原告,但未提供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原告的離婚請求,不予準許。原被告結婚多年且生育一女,依據法律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雙方應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重歸于好,其家庭仍是幸福的。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管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侯文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趙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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