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王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發表于:2015-08-19閱讀量:(1899)
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漢臺民初字第01386號
原告陳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陜西省漢中市人。
委托代理人程利生,陜西兢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漢中市漢臺區人。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四川省南部縣人。
委托代理人郭連慶,陜西嘉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景蘭江,陜西嘉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王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利生、薛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連慶、景蘭江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 院認為,漢中晶晶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雖沒有在發包時與王某某簽訂書面關于漢中市中醫院裝飾墻刷涂方面的合同,但從王某某三次由劉冰經手而領取款項共計 16000元并在三份收條上簽字的事實上看,收條所載內容已包含了工程名稱、包工方式、數量、單價及總價款,應當認定被告王某某從漢中晶晶裝飾工程有限公 司承攬了漢中市中醫院五樓翻新五樓乳膠漆等工程業務,其同意陳某某參與刷涂工作,在其受傷后也已支付23000元醫療費用,上述各證據及行為事實均足以認 定被告王某某與原告陳某某存在雇傭關系,對被告王某某庭審辯解其只是一個“介紹人”身份,并陳述在處理墻面的工作中他什么也沒有干,因該意見既不符合本案 證據事實,也明顯不合情理及邏輯,故對被告的該項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另提供證人王冬梅、陳玉琴、付東、穆劍、馮治清的證言,經查,該五份證言欲證 實王某某只是介紹干活的人而他們實際是給劉冰干的,由劉冰給安排的活以及談的報酬,他們并不知道王某某給劉冰打過收條的事;經本院向劉冰調查,劉冰予以了 否認。因該五份證人證言證實均不知王某某給劉冰打過收條,該證言類證據效力與王某某簽字的收條書證相比,書證效力具有明顯優勢,故而對被告的五份證人證言 除證實原告于何時何地摔傷的過程部分事實予以采信外,對其他部分不予采信。作為提供勞務的原告,已從事涂料粉刷工作多年,理應具備一定的安全防護知識和經 驗,因其自身過失導致摔傷,原告本身具有一定責任,故可以減輕相對一方的責任。被告王某某作為原告雇主,對雇員亦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并無確鑿證據證 明損害系原告故意造成,故被告不得免責;漢中晶晶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雖未直接雇傭原告,但其在發包時未能盡到審慎責任,在現場監管中未能盡到安全保障職責, 對原告之損害亦應分擔部分責任,因原告與該公司協議并領取了賠付金,于本案中并未列于責任人進行追訴,故本案不再涉及該公司,但需說明的是其應當承擔的責 任與被告王某某之間因并無共同故意之意思聯絡,屬按份責任,并不相互連帶,故而本案中只確定被告王某某應承擔的責任即可。原告住院期間的醫療費、伙食補助 費、營養費三項雖未訴訟,但因涉及被告支付的款項及比例折算問題,故應一并予以結算解決。對原告訴求的二次手術費用等項目,參照鑒定機構的意見,可予以支 持。對原告訴求的傷殘賠付金、被撫養人生活費、鑒定費、精神撫恤金、交通費四項因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其訴求的護理費一項根據原告的傷情及護理依 賴程度,按當地用人報酬一般標準并考慮一次性給付,可按每天70元即每月2100元標準計算20年,其訴求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按父母分擔后計算為 6905.25元,原告陳某某自愿放棄的部分,本院予以準許。為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中 華人民共和國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 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 告陳某某的住院醫療費43806.2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20元、營養費1280元;第二次手術住院醫療費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營養 費400元;傷殘賠償金103734元;被撫養人(馮某某)生活費6905.25元、護理費504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鑒定費1300元、 交通費200元,以上共計690145.47元,由被告王某某按40%的比例承擔賠付責任,即賠付給原告陳某某款項為276058.18元,扣減其已實際 支付的23000元,還應支付原告253058.18元,因原告自愿放棄53058.18元,被告王某某實際只支付200000元,并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 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50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晏 旭
人民陪審員 張 青
人民陪審員 陳彩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劉姝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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