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甲、孫某與張某乙解除收養關系糾紛一案
發表于:2015-08-19閱讀量:(2100)
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泰山民初字第608號
原告張某甲,男,漢族,****年**月**日出生,萊蕪某某鋼廠退休職工,現在萊蕪市萊城區。
原告孫某,泰安市泰山區某某居委會退休職工,現在萊蕪市萊城區。
委托代理人馮濱,山東宇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乙,無業,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區。
原告張某甲、孫某與被告張某乙解除收養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徐西慶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甲、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馮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乙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甲、孫某訴稱,1990年1月,原告抱養被告,并將其養大成人。但被告成人后,不但不知恩孝敬原告,反而幾次寫斷絕書要求與原告斷絕親子關系,威脅原告要錢,打罵原告,打砸家具,與原告吵鬧。原告年事已高,無法承受被告的折騰,故起訴請求:1、解除原告與被告的收養關系;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贍養費1000元至原告去世之日止;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張某乙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兩原告系夫妻關系,于1990年1月抱養被告,取名張某乙,形成事實收養關系,被告現已成人。由于在共同生活過程中,原、被告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爭執,原告為此訴來我院,由此成訴。
另查明,原告張某甲每月退休金約5000元左右,原告孫某每月退休金約1500元左右;被告張某乙無固定收入,尚未結婚。
以上事實有婚姻登記證明、戶籍證明、申請書、居委會證明、斷絕書、承諾書、借條、照片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兩原告抱養被告張某乙,形成事實收養關系,原、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多年,建立起了一定的感情,雙方理應珍惜這份來之不易的緣分,正確處理在共同生活中出現的矛盾和分歧,特別是被告應不忘記原告的養育之恩,檢討在生活過程中的不當行為,以便改正與原告的關系;原告應對被告多加強教育、引導,不能出現問題,就以解除收養關系為由,簡單處理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原告應給予被告一定的時間和機會,以便于原、被告重新和好,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甲、孫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張某甲、孫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西慶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書記員 牛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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